欧洲当事人在华专利诉讼分析

发布时间: 2017-02-03

作者:

洪燕  隆诺律所主任、合伙人、律师、专利代理人

冯程程 隆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1985年4月1日,《专利法》在我国正式实施,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我国专利制度经历了从无到有,不断完善的过程。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布的《世界知识产权指标》年度报告,2015年中国提交的专利申请数量首次在单一年度内超过了100万件,超过美国和日本申请数量的总和,位居全球第一位。

与专利申请数量增长相呼应的是,随着企业竞争日趋白热化,相同领域的产品同质化日趋严重,为了保证自己的竞争优势,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使用“专利诉讼”来达到打击竞争对手,获得市场份额的效果。具体表现为:近几十年来中国专利诉讼案件数量不断攀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白皮书记载,全国法院每年新收的专利民事一审案件即从2011年的7819件增长到了2015年的11607件。

在全球化背景下,随着中国的经济实力不断增强,中国庞大的市场开始越来越受到外国企业的注意,甚至成为了一些企业的重要收入来源,因此,为了在中国经济发展中分得一杯羹,越来越多的外国企业携专利武器“杀入”中国市场。

欧洲是全球最发达的地区,经过两次工业革命和上百年的技术演进,欧洲企业在很多技术领域掌握了全球的尖端技术,同时欧洲也是专利制度的诞生地,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欧洲的专利制度已经发展得十分成熟,专利制度在许多欧洲企业中成为“标准配置”,专利事务负责人在企业中位于高级管理层,直接管辖本公司的所有专利事务。

那么,掌握了领先技术、配置了成熟专利制度的欧洲企业,在我国是否必然能通过专利诉讼取得竞争优势呢?

本文希望通过针对涉及欧洲当事人的判决书进行研究,以分析近年来以企业为主的欧洲当事人在华涉及的专利诉讼案件,探求欧洲企业在华涉及专利诉讼审判的实际情况。

本次分析针对来自北京知产宝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448份判决,其中包括行政判决书345份,以及民事判决书103份。所述判决书的做出时间在2010至2015年之间。

二、欧洲企业在华诉讼概览

专利诉讼分为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民事诉讼主要指专利侵权诉讼,行政诉讼主要指不服专利无效、复审决定提出的行政纠纷。欧洲企业在华涉及的专利诉讼数量逐年变化如图1,可见,欧洲企业在华的专利行政诉讼数量高于民事诉讼数量,且专利民事诉讼数量呈逐年增长的趋势,而行政诉讼的数量变化却无明显规律。

图1 近年欧洲企业在华专利诉讼数量分布图

三、欧洲企业在华专利民事诉讼介绍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专利法规定,专利民事诉讼一审由被告所在地和侵权行为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知识产权法院管辖,因此专利民事诉讼一审管辖法院分布(图2)可以一定程度上反映与欧洲企业发生商业竞争的企业所在地或侵权行为地,可以看出,管辖法院集中于“长三角、珠三角、环渤海”区域,而这些地方同时是我国经济发达的地区,也是与欧洲企业发生专利纠纷的企业所在地或侵权行为地。

图2 欧洲企业在华专利民事诉讼一审管辖分布图

分析专利民事诉讼案由分布(图3),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占比63%,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占比26%,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占比7%,其他纠纷主要是技术中介合同纠纷、商业诋毁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

相对而言,发明创造经过了实质审查,技术含量获得认可,侵犯发明创造的诉讼因无效而中止的可能性较低,且其不容易被无效,当然,欧洲企业本身掌握较成熟的技术也是一个重要因素,总之,欧洲企业在诉讼中更加愿意选择发明创造提起诉讼。

图3 欧洲企业在华专利民事诉讼案由分布图

图4、5是欧洲企业在华专利民事诉讼一审、二审的胜诉情况,如图可见,在华的专利民事诉讼中,欧洲企业基本上都能获得诉讼的胜利,这说明了在与欧洲企业竞争中,由于技术的落后,我国产品仍然难以摆脱对国外产品的抄袭、模仿。

图4 欧洲企业在华专利民事诉讼一审胜诉率情况图

图5 欧洲企业在华专利民事诉讼二审胜诉率情况图

图6、7体现的是欧洲企业在华赢得诉讼后所能获得的判决结果,由图6可知,欧洲企业在诉讼中获得针对侵权企业的行为禁令的概率高达98%,可以达到通过诉讼挤压竞争对手、抢占市场的效果。图7则反映了欧洲企业胜诉后获得赔偿额的情况,由图可见,赔偿额主要呈现“中间小、两头大”的分布态势,相当一部分案件赔偿额集中于5万至10万赔偿额较低的阶段,但也不乏赔偿额在50万以上的案件。

图6 欧洲企业在华专利民事诉讼判决行为禁令情况图

图7 欧洲企业在华专利民事诉讼判决赔偿额分布图

综合以上分析,欧洲企业在华参与专利民事诉讼案件总体数量不多,主要管辖法院集中于东南沿海,多以发明创造提起诉讼,且最终多以胜诉告终。反映了欧洲企业以其发达的技术以及成熟的专利意识,在与我国企业的专利诉讼中,获得了优势地位。

四、欧洲企业在华专利行政诉讼介绍专利行政诉讼的主要是由于不服专利无效决定以及专利复审无效决定提起的(见图8),被告是专利复审委员会,过去的一审管辖法院是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自2015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成立后,专利行政纠纷一审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二审管辖法院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图8 欧洲企业在华专利行政诉讼案由分布图

行政诉讼针对的是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的无效决定及胜诉决定,由图9、10可见,多数情况下,法院会支持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的决定,但耐人寻味的是,欧洲企业在专利行政诉讼一审中的胜诉率是10%,在二审中却能取得23%的胜诉率,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通过二审法院再次对案情进行审判,在一审中败诉的欧洲企业有较大希望在二审中可以获得“改判”的结果。

图9 欧洲企业在华专利行政诉讼一审胜诉率

图10 欧洲企业在华专利行政诉讼二审胜诉率

介于上文分析的结论,为了进一步论证在欧洲企业的专利行政诉讼中,“上诉”这一行为的意义所在,本文就欧洲企业在华专利行政诉讼一审、二审情况进行了进一步分析。

图11说明了,在一审后,相当部分的欧洲企业不会选择提起上诉,将服从一审判决。但一旦案件进入二审中,则主要是由于欧洲企业提起了上诉。进一步分析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判决的支持率(见图12),可见虽然绝大多数情况下二审法院将支持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但仍有15%的案件二审法院将作出“撤销原判”的裁定,这在一定程度给予了“上诉”这一行为以积极评价。

那么,经过一审、二审后,最终行政决定是否能得到改变呢?分析相关数据可知,经过了一、二审后,只有15%的行政决定将被撤销,这说明了大多数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是得到法院支持的。

图11 欧洲企业在华专利行政诉讼上诉情况分析

由以上分析可知,我国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的行政决定较能获得法院的认可,欧洲企业在华的专利行政诉讼并不能取得较大的优势地位。需要指出的是,以上分析仅是基于宏观数据得出来的结果,不能适用于个案,在实际情况中,欧洲企业在华专利行政诉讼的胜诉可能性,依然要通过针对性分析才能得出大致结果。

五、结语

欧洲在过去的几十年在经济、政治、科技、文化上一直走在世界前沿,而近年由于各种原因,欧洲经济增长停滞甚至负增长,内需不振,陷入经济危机的泥潭,而中国却凭借三十年的经济高速增长逐渐受到世界瞩目,因此在“西边不亮东边亮”的情况下,中国市场对欧洲企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而我国科技经过几十年的发展,虽然获得了很大的进步,但与欧洲企业而言,在很多领域依然存在差距,尤其是欧洲企业早在过去几十年针对核心技术进行了周密的专利布局的情况下,中国企业很难绕过这些核心技术专利进行技术发展,这也导致了我国企业在与欧洲企业的专利诉讼中,屡屡处于劣势的结果。面对欧洲企业的强势进攻,在技术发展尚未成熟的情况下,对于我国企业而言,可行的应对之策是将专利放在战略性的高度,将专利制度列为企业构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面对专利纠纷时,以专业的态度积极应对。

总之,如果说“商场如战场”,那么专利即是战场中的重大杀伤性武器,如何防止受到他人利用专利攻占市场,以及如何利用专利获得市场优势地位,值得每一个企业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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