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专利“清楚显示”的法律适用 ——从“便携榨汁杯案”谈清楚显示的认定

发布时间: 2025-12-02

作者:何伦健 何义文  

专利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图片或者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近年来,在外观设计专利无效纠纷中,以图片或照片未清楚显示产品的外观设计,不符合该条规定而宣告外观设计专利全部无效的案件日益增多。诸多申请人的外观设计专利以未清楚显示为由被宣告无效而丧失权利,维权行动亦告失败,令人扼腕。

从诸多在先案件来看,外观设计图片为线条图的,更容易出现未清楚显示的问题。线条图虽然能够以简洁、统一的方式突出产品的设计特征,排除照片中颜色、材质、光影等干扰因素,准确地限定专利保护的范围,但由于外观设计图片通常为六面正投影视图,在缺乏适当角度的立体图或者剖面图进行辅助表达时,线条间的外形过渡关系并不明确,容易被认定为未清楚显示。

本文拟结合“便携榨汁杯”案,探讨对专利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理解、适用,理清认定标准,以及如何有效避免此类失权风险。

一、案例介绍及分析

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号为“201830216985.0”,产品名称为“便携榨汁杯”,其授权公告文本中的外观设计图片如下图所示。

从授权公告文本可得知,本外观设计的杯盖上端面的具体形状仅在俯视图中体现,在其它视图中均未展示。

在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请求人认为,杯盖上端面的具体形状无法确定,俯视图中部的较小的圆形和跑道形、与其相交的圆形及其外侧的圆环之间的结构关系、位置关系、具体位置均不明,认为它们之间可以是斜面、弧面或水平相接面,并自行制作了上述部分不同凹凸形状的产品模型和实物照片等。因此,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无效决定认为,从涉案专利的主、后、左、右等视图观察,其顶部均呈齐平状,并未有突起结构,依据一般消费者对于该类产品的常规理解,涉案专利杯盖顶面不存在特殊的凹凸形状设计,且杯子类产品杯盖顶面呈水平状亦属于常见设计,即便其上具有开关、充电口、装饰圈等设计,亦可以位于同一水平面。因此,涉案专利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1】

请求人对上述决定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出了行政诉讼。一审判决认为:首先,由涉案专利视图可知,针对杯盖顶面,仅有俯视图展现了其外观造型,但由于俯视图为投影图,根据制图规则,线条本身解读并不唯一,故仅从俯视图难以全面判断杯盖顶面的具体形状。其次,从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来看,瓶盖外圈为水平,从外圈水平面一侧看向另一侧,也未显示杯盖上端面的设计部件。最后,立体图所示角度同样未展示杯盖上端面的设计部件。因此,从涉案专利现有附图无法确定杯盖上端面的具体形状是平面的、层叠有落差的、弧面的或是其他形状的。因此,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2】

国家知识产权局和专利权人均对上述判决不服,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认为:涉案专利杯盖上端面属于一般消费者容易观察到的部位,其设计特征应当在视图中清楚表达。从涉案专利视图看,仅有俯视图展现了杯盖上端面的设计,但由于俯视图为投影图,根据制图规则,对线条的理解并不唯一。从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来看,瓶盖外圈为水平,也不能据此确定杯盖上端面的具体形状。请求人提供的现有设计证据亦表明,杯盖上端面的具体形状是多种多样的,有水平的,也有凹陷的,一般消费者从涉案专利现有附图无法确定杯盖上端面的具体形状。因此,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3】

不难发现,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涉案专利是否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具体而言,外观设计专利中,如果某一设计特征通过视图无法唯一确定其具体形状,是否属于“未清楚显示”的情形。对此,无效决定和司法判决给出了截然相反的结论。孰是孰非,仍然值得商榷。

二、清楚显示的判断

对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认定,实质上关系到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与公众知悉范围的界定。从本案的法律适用来看,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是否“清楚地显示”产品外观设计,通常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判断:

1、以一般消费者为判断主体

本案中,无效决定认为,产品外观设计的视图是否已满足清楚表达的要求,应当由具有一定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的一般消费者依据涉案专利各幅视图并结合该类产品的常识进行综合判断。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作为某种类外观设计产品的一般消费者应当具备下列特点:(1)对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相同种类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的外观设计及其常用设计手法具有常识性的了解。(2)对外观设计产品之间在形状、图案以及色彩上的区别具有一定的分辨力,但不会注意到产品的形状、图案以及色彩的微小变化。

法院也认为,应当基于一般消费者的角度进行判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十五条:外观设计的图片、照片存在矛盾、缺失或者模糊不清等情形,导致一般消费者无法根据图片、照片及简要说明确定所要保护的外观设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关于“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的规定。也即,判断图片或照片是否“清楚地显示”产品外观设计,应当以法律拟制的一般消费者为判断主体,其具有一定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而非以专业设计师、审查员或技术专家的视角。正如本案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在判决中指出的,一般消费者从涉案专利现有附图无法确定杯盖上端面的具体形状是平面的、层叠有落差的、弧面的或是其他形状的,因此,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2、以有争议的设计特征为判断对象

在判断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是否“清楚地显示”时,应当仅以产品的外观作为判断的对象,并且主要考虑争议设计特征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这三个要素产生的视觉效果。其余设计特征可以作为内部证据,用于确定争议设计特征是否具有唯一确定的设计内容。

3、“整体观察、综合判断”为判断方法

产品外观设计的视图是否已满足清楚表达的要求,应当由具有一定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的一般消费者依据涉案专利各幅视图并结合该类产品的常识进行综合判断。

从司法、审查实践来看,以下两种情形下可以认定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属于“清楚地显示”:(1)争议设计特征的具体形状是唯一确定的;或者(2)争议设计特征的具体形状不是唯一确定的,但其对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影响。

这是因为,争议设计特征的具体形状不能唯一确定,并不必然导致不清楚。产品中存在一些设计特征,不涉及创新设计内容,不是申请人要求专利保护的内容,不会影响保护范围的确定,或者位于使用时不容易看见或者看不见的部位,则即使不能唯一确定,也不会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不影响清楚表达。比如,在本案中,涉案专利保护的便携榨汁杯的设计要点在于杯体的整体形状,底面的具体形状无论是平面的、层叠有落差的、弧面的或是其他形状的,尽管技术上不唯一确定,却对保护范围影响甚微,可以忽略不计。

这里所述的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具有两层含义:一是指在判断争议设计特征的具体形状是否唯一确定时,应当整体观察涉案专利全部视图,并结合简要说明,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如果基于一般消费者的观察,能确认视图之间的表达不一致只是制图上的明显笔误,一般应当认定是清楚的;如果遗漏了部分视图,导致争议设计特征的具体形状具有多种可能性,也即不满足第(1)种情形,则仍需判断争议设计特征是否属于第(2)种情形。

在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涉案专利的俯视图虽显示了杯盖上端面的线条结构,但由于俯视图为投影图,其线条含义并不唯一,而主视图及侧视图均未体现相应的立体特征,导致无法确定该部位是平面、弧面或层叠形状,从而认定涉案专利视图未能清楚地显示要求保护的产品外观设计。

二是指在判断争议设计特征是否对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显著影响时,应当整体观察涉案专利全部视图,并基于对视图的通常理解,结合简要说明及机械制图标准,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如果争议设计特征位于该种类产品使用状态下不会被一般消费者关注的部位,例如冰箱的底面和背面,或者仅仅是该种类产品的惯常设计并且不受一般消费者关注,例如争议设计特征只是货车车厢的后挡板,则其不足以对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产生影响,通常不影响清楚表达。

在本案中,对于便携榨汁杯而言,杯盖顶面为使用时直接可见部位。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指出:“涉案专利杯盖上端面属于一般消费者容易观察到的部位,其设计特征应当在视图中清楚表达。”可见,对于外观设计“清楚显示”的判断,还应充分区分争议设计特征所在部位进行不同的分析判断。

4、本案评析

本案中,从上述判断方式来审视,无效决定与司法判决的分歧主要体现在对争议设计特征即杯盖上端面的认定上。无效决定认为,由于未提交剖面图,依据一般消费者对于该类产品的常规理解,杯盖上端面并不存在特定造型,应当理解为常规的平面设计。因此,产品的外观设计是清楚的。与之相反,法院则认为,杯盖上端面的具体形状无法唯一确定,且杯盖上端面属于一般消费者容易观察到的部位,对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显著影响,因此,产品的整体形状是不清楚的。

两相比较,笔者更倾向于赞同无效决定的结论,具体理由如下:首先,本专利的设计要点在于杯子的整体形状,可以理解为,设计人在杯盖上端面的具体形状上并未进行设计创新,将其理解为常规的平面设计,符合常理。在判断是否清楚时,一般消费者不会自行脑补其上有特定造型。其次,基于一般消费者对杯盖的认知,即使杯盖上存在弧面、凹面等造型,由于其高度差通常比较小,对整个杯子的整体视觉效果影响也有限,认定其对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显著影响,不符合客观事实。第三,设计特征唯一确定的判断标准过于机械,不利于保护创新型设计。专利法的宗旨在于保护创新,专利法要求产品图片要清楚显示外观设计,主要是要求申请人将其创新部分表达清楚即可。这从专利法开始保护局部设计就可见一斑。因此,对于非创新部分的设计特征是否清楚,不宜过于严格要求,否则只会枉费创新者之精力。

但从目前的审查实践来看,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强大影响力,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是否清楚显示的认定似乎已经被带偏了,越来越多的无效决定跟从法院的认定标准,只要某个设计特征非唯一确定,就被认定为不清楚进而被宣告无效,这恐非创新者之福。

三、未清楚显示法律风险的化解

作为专利代理师或者申请人,在了解了这种风险的客观存在后,就需要考虑如何化解这类风险,以避免专利被无效。其实,产品的外观设计未清楚显示的隐患在专利申请阶段就已经埋下,因此,要避免这种风险,申请人应当重点注意专利申请时图片或照片的制作,包括:

1、谨慎采用线条图,适当使用照片或渲染图。

通常,为了尽早递交专利申请,线条图是申请人的首选。如本文前面所述,以线条图显示虽然简洁,但也可能存在表达不清楚的问题。而照片可以更直观地反映产品外观在一般消费者观察角度下的视觉效果,能够更清楚、真实地显示产品外观设计的具体形状,提高外观设计表达的清晰性与确定性。

在涉案专利中,如提交杯盖上端面的照片,则通过照片的颜色、材质、光影等因素,通常可以更准确地展示杯盖上端面的具体形状。

2、采用线条图时,必要时提供相关部位的立体图、剖视图等进行辅助说明。

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第4.2节的规定:必要时,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外观设计的展开图、剖视图、剖面图、放大图以及变化状态图。

若外观设计中存在结构复杂、透明或半透明部件,或需明确说明外形过渡关系的部分,可以补充展开图、剖视图、剖面图、放大图以及变化状态图,以辅助说明外观设计的空间结构及比例关系。这有助于准确理解设计特征,避免因“使用时一般消费者容易观察到的部位”界定不清而引发授权障碍或侵权争议。

在本案中,按照外观设计视图提交的一般规则,若是存在通过正投影视图无法表达的设计可以通过提交剖视图等予以表达清楚。具体而言,可以通过提交杯盖上端面的剖视图,从而结合俯视图和剖视图,则能够更清楚地展示杯盖上端面的具体形状;也可以通过提交杯盖上端面的立体图,从而结合俯视图和立体图确定杯盖的具体形状,避免不清楚的问题。本案中,立体图展示了杯底的具体形状,这或许也是杯底形状未被认定为不清楚的重要原因。

四、结束语

目前来看,由于此前申请人较少提交剖视图,大量的线条图外观设计专利都存在这类不清楚的隐患。可以预期,未来一段时间,以不清楚为由宣告这类外观设计专利无效的案件仍会进一步增多,值得申请人、代理人重点关注。当然,外观设计未清楚显示并不仅仅存在于线条图中,其它一些结构复杂、存在透明或半透明部件或外形过渡关系不明确的产品外观设计,也容易出现此类问题,因此申请人、代理人在实务工作中需要从无效审查、侵权判断角度多想一步,多做一些基础工作,方可无虞。

注释:

1】参见国家知识产权局第5948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2】参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3)京73行初2125号行政判决书;

3】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知行终667号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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