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5-11-18
作者:熊曲 资深专利代理师
创造性是专利是否被授权的重要标准之一,在实质审查过程中审查员与代理人之间通常会在区别技术特征、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认定以及是否显而易见的判断上做激烈的争论,这也是发明是否会获得授权的关键点。
一、关于创造性的法律规定以及审查指南中对于技术启示的相关规定
根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其中,在判断发明是否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就要判断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
而判断方法就是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的“三步法”:(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2)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3)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根据审查指南中第二部分第四章针对 “三步法”中的第三步(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做了如下规定“……判断过程中,要确定的是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
故而,在判断现有技术是否具有技术启示时,应以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导向判断在相应技术领域中是否存在相应的技术手段。而技术手段是由技术特征组合而成,若干技术手段又构成了一个整体的技术方案。因此,在判断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解决问题的技术启示时,不仅需要考虑现有技术中出现的相同或相似的技术手段,更应考虑该技术手段与技术方案中其他技术手段之间的关系,从而准确判断现有技术是否给出了将区别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现有技术中以解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
笔者就最近处理的实审案例,对现有技术中存在相同或相似技术特征时是否能够带来技术启示的判断进行如下解析。
二、案例解析
某发明申请涉及一种罐箱1,其包括顶部开设有料口121的罐体,以及用于支撑罐体的框架11。位于料口121的两侧设置有导轨211。顶门122通过滑动件滑设在导轨211上,驱动件与顶门122固定连接,并带动顶门122沿着导轨211往复运动,从而实现打开或者关闭料口121。在导轨211的一端的下方设置有升降单元23,导轨211的另一端转动连接在罐体或框架11上,升降单元23的升降件推拉导轨211,从而使得导轨211在竖直方向上远离或靠近罐体。在导轨211的两侧分别设有第一限位件和第二限位件,第一限位件和第二限位件可分别与导轨211的表面相抵触,以限定导轨211沿竖向上下移动。该发明申请的罐箱,其顶门是在水平方向上滑动而实现料口的打开和关闭,在竖直方向上不会占用空间,从而使罐箱在限高环境中也能够顺利开闭料口。
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1公开一种集装箱顶部结构,其两导轨平行设置在顶板上且位于顶盖的两侧。对比文件1的顶盖采取的是滑动打开的方式,节省了空间。
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主要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本申请的导轨是可转动设置在罐箱上,并利用升降单元可以实现导轨一端的升降,从而实现料口的开闭。而对比文件1的导轨是固定的,其顶盖若要实现相对于顶孔的远离和靠近,是通过顶盖调节组件实现的,且对比文件1并无动力源。因此,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本申请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另一种操作更简单的顶门开闭装置,其在高度受限的环境下也能够可靠打开和紧闭料口。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真空系统,其第一门升降组件包括细长的第一上连杆臂 66、一个细长的第一下连杆臂 68 以及第一液压缸 70。门26通过铰链枢转地支撑在罐体上。第一门升降组件通过拉动支架58来拉动门26闭合。
从表面上看,对比文件2似乎公开了与本申请通过升降单元实现门的密封的相似的技术手段。但是,结合对比文件2整篇文献公开的内容及其所属技术领域和应用场景来看,可以发现对比文件2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无论从技术领域、应用场景,还是工作原理等方面均不相同。具体地,对比文件2公开的是一种真空系统。而本申请、对比文件1均属于运输车技术领域,主要是罐式运输车以及其罐箱。其次,对比文件2的第一门升降组件是用于带动门26翻转打开和关闭的,与本申请的升降单元用于带动导轨一端升降完全不同。并且,对比文件2公开的第一门升降组件带动门26翻转打开或关闭的方式,本身就需要有一定操作空间才可以实现,没有足够的操作空间,是无法实现门的打开或者关闭的。而本申请及对比文件1所要解决的问题恰恰是在高度受限,即在极其有限的空间内,实现料口的打开或关闭。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从对比文件2中获得解决高度受限的环境下也能够可靠打开和紧闭料口的技术启示,没有动机将其与对比文件1结合。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舱口盖自动开闭装置,其各第一轨道面14的外侧下方设有由液压缸41及连杆42构成的千斤顶机构40,千斤顶机构40使第一轨道表面14的整体或特定部分上下移动。随着第一轨道面14的上下运动,各盖片11(或整个货舱盖10)连同置于上下运动部分的第一滚轮12一起上下运动。
从表面上看,对比文件3似乎公开了与本申请的升降单元驱动导轨一端升降相同的技术手段,即利用千斤顶机构40驱动第一轨道表面14一端升起,再进行盖片的开合动作。
但是,结合对比文件3整篇文献公开的内容及其所属技术领域和应用场景来看,可以发现对比文件3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无论从技术领域、应用场景,还是工作原理及发明目的等方面均不相同。具体地,对比文件3属于运输货船技术领域,其应用于海洋运输。而本申请、对比文件1均属于运输车技术领域,主要是罐式运输车以及其罐箱,其应用于陆地运输。其次,对比文件3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自动控制货舱盖的开启和关闭,因此其采用的技术方案是通过设置包括第一传感器、第二传感器和第三传感器的控制装置来自动控制货舱盖的启闭,确保舱盖的正确启闭。并且,在对比文件3中,其货舱盖为折叠式,其轨道下方设置千斤顶机构,该千斤顶机构在货舱盖的开闭动作开始前使轨道面上升至规定高度,以确保舱盖可以正确开启。由此可知,对比文件3的技术方案主要是通过检测来确保各部件运动到预设位置,例如轨道面需要运动并保持在预定高度,货舱盖的各盖片也需要运动到位等等,从而确保舱盖的正确启闭。换言之,对比文件3的技术方案的实施需要一定的高度空间才可进行。而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都需要解决在高度空间受限的前提下,实现料口的开闭。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从对比文件3中获得解决高度受限的环境下也能够可靠打开和紧闭料口的技术启示,没有动机将其与对比文件1结合。
在上述论述的基础上,结合其他论点,最终本申请获得了授权。
三、结论
笔者认为,在使用 “三步法”来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是否显而易见时,应当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以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导向,同时不仅要关注与区别特征相同或相近的技术手段,更要关注应该技术手段与技术方案中其他技术手段之间的关系,综合判断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手段是否能够给出解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进而在判断发明专利是否具备创造性的论述中做到充分、有力的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