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5-10-28
作者:王辉 专利代理师
专利法第2条第3款规定:“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由此规定可知,实用新型专利只保护产品,且应当是经过产业方法制造的、有确定形状、构造且占据一定空间的实体。
现实中,不少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会遇到“不属于专利法第2条第3款所规定的实用新型保护客体”的审查意见,对于如何积极有效地针对“实用新型保护客体”相关审查意见进行答辩,笔者基于实际工作经验,并结合案例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分享和探讨,供各位同行和专利从业人员参考。
一、对于物理性能参数限定特征的客体问题答复案例
权利要求:
一种电池组,其特征在于,包括:
至少两个方形电池,所述方形电池包括复合外壳,所述复合外壳包括金属外壳和绝缘外壳,所述金属外壳与所述绝缘外壳为一体成型式结构,所述绝缘外壳设于所述金属外壳的外表面,所述复合外壳具有大表面,所述大表面为面积最大的表面;
隔离结构,设于相邻两个所述方形电池的所述大表面之间,所述复合外壳靠近所述隔离结构的侧板的壁厚小于等于0.45mm,所述隔离结构包括缓冲件,所述绝缘外壳的壁厚与所述缓冲件的弹性模量的比值大于等于0.5mm/MPa且小于等于200mm/MPa。
审查意见: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是“电池组”,其技术方案中包括“所述隔离结构包括缓冲件,所述绝缘外壳的壁厚与所述缓冲件的弹性模量的比值大于等于0.5mm/MPa且小于等于200mm/MPa”,该设计“缓冲件的弹性模量”的技术特征是对方法本身提出的改进。该权利要求中既包含形状、构造特征,又包含对方法本身提出的改进,因而不属于专利法第2条第3款所规定的实用新型保护客体。
本申请多项权利要求均涉及对缓冲件的弹性模量、隔热层的导热系数的限定,这些权利要求均是对方法本身提出的改进。该权利要求中既包含形状、构造特征,又包含对方法本身提出的改进,因而不属于专利法第2条第3款所规定的实用新型保护客体。
答复核心:判断弹性模量、导热系数属于材料的物理性能参数。具体如下:
对于弹性模量:弹性模量是工程材料重要的性能参数,从宏观角度来说,弹性模量是衡量物体抵抗弹性变形能力大小的尺度,从微观角度,则是原子、离子或分子之间键合强度的反映。但是总体上,金属材料的弹性模量是一个对组织不敏感的力学性能指标,合金化、热处理(显微组织)、冷塑性变形等对弹性模量的影响较小,温度、加载速率等外在因素对其影响也不大,所以一般工程应用中都把弹性模量作为常数。
弹性模量可视为衡量材料产生弹性变形难易程度的指标,其值越大,使材料发生一定弹性变形的应力也越大,即材料刚度越大,亦即在一定应力作用下,发生弹性变形越小。换个说法,弹性模量是指材料在外力作用下产生单位弹性变形所需要的应力。它是反映材料抵抗弹性变形能力的指标,相当于普通弹簧中的刚度。
因此,弹性模量是材料的性能参数,在材料固定的情况下其弹性模量是固定的;本申请“缓冲件的弹性模量”的技术特征是对材料的性能参数的限定;并没有限定如何改变弹性模量,因此不属于对方法的限定。
对于导热系数:导热系数是衡量物质导热能力的物理量,它是指在稳定传热条件下,1米厚的材料,两侧表面的温差为1度(K,℃),在1秒内,通过1平方米面积传递的热量,单位为瓦/米·度 (W/(m·K),此处为K可用℃代替)。导热系数是材料的性能参数,在材料固定的情况下其导热系数是固定的;本申请“导热系数”的技术特征是对材料的性能参数的限定;并没有限定如何改变导热系数,因此不属于对方法的限定。
在答复文件中,笔者还列举了类似案例,即检索到权利要求中限定弹性模量、导热系数的已授权实用新型专利,供审查员参考。
另外,在《审查指南》中有明确规定:权利要求中可以包含已知材料的名称,即可以将现有技术中的已知材料应用于具有形状、构造的产品上。参照这个规定,建议在撰写申请文件时,在说明书中举例说明具体采用的材料,以说明权利要求中限定物理性能参数的结构的材料并非新材料,而是已知材料。
答复结果:答复获得认可,成功克服客体问题的缺陷。
二、对于物质组分特征的客体问题答复案例
权利要求:
一种导电胶带,其特征在于,包括:
基底层,其一侧设有多个并列排布的凹槽;
导电混合物,充填至设于所述凹槽内,在一个所述凹槽内形成一个导电条,所述导电混合物包括导电粒子和粘接剂,所述导电条导电混合物的充填高度大于或等于所述凹槽的深度。
审查意见: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是一种“导电胶带”,其技术方案中包括“所述导电混合物包括导电粒子和粘接剂”,其是对物质组分的限定,而物质的组分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给予保护的产品的构造,因此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答复过程以及结果:该案经过多次答复均未能得到审查员的认可。
经验总结:在答复过程中与审查员沟通,改变撰写方式有可能会得到认可,具体改写为:“
一种导电胶带,其特征在于,包括:
基底层,其一侧设有多个并列排布的凹槽;
多个导电粒子,设于所述凹槽内且突出于所述凹槽,相邻两个导电粒子之间相互接触,相邻两个导电粒子之间设置有间隙,靠近所述凹槽的槽壁的所述导电粒子与所述槽壁之间也设置有间隙;
胶层,填充于所述间隙内。”
但是上述结构并未记载在说明书中,按照上述修改会导致修改超范围,同样得不到审查员的认可。
另外,参考国家知识产权局2023年11月3日发布的《关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客体判断的指引》中的一个案例:权利要求请求保护一种蚕丝纸尿裤,由与臀部贴合的主体和连接于主体的腰围松紧带组成,主体包括天然蚕丝无纺布覆面表层、复合透气底膜以及设置在二者之间的锁水吸收芯体,所述锁水吸收芯体由高分子吸水树脂与木浆混合制成。其包含了锁水吸收芯体的具体材料,如果具有“由高分子吸水树脂与木浆混合制成”这一组分特征的吸收芯体属于已知材料,则权利要求可以认为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如果其是对吸收芯体材料本身提出的改进,则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因此,若该案中的导电混合物为已知材料,则相关权利要求可以认为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例如,将导电混合物修改为导电胶可以认为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因为,导电胶为已知材料,导电胶主要由树脂基体(粘接剂)、导电粒子和分散添加剂、助剂等组成。
但该案在撰写时采用“导电混合物”、“导电混合物包括导电粒子和粘接剂”的写法,使得审查员认为本案是对物质组分的限定。而且,因说明书中没有记载,审查员也不接受导电混合物为导电胶且为已知材料的解释。
综上所述,在撰写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时,建议采用结构形式来限定,避免采用混合物、混合材料等容易误导审查员思维的字眼;如果权利要求中限定的材料为已知材料,最好使用已知材料的名称,或者在说明书中说明该材料可以为某些已知材料,并具体指明其名称。
三、对于表面图案的客体问题答复案例
权利要求:
从属权利要求: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池,其特征在于,所述标识部为二维码、数字、字母中的至少一种。
审查意见:
权利要求4所要求保护的方案包括“所述标识部为二维码、数字、字母中的至少一种”,该方案属于产品表面的文字、符号、图表或者其结合的新方案,因而不属于专利法第2条第3款所规定的实用新型保护客体。
答复核心:增加能够体现技术效果的结构技术特征。具体如下:
增加“所述二维码、数字、字母设置为突出结构或凹陷结构”,技术效果为减少甚至避免二维码、数字、字母的磨损。
参考《关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客体判断的指引》中的一个案例:权利要求请求保护一种安全雨衣,其特征在于,雨衣的前胸及后背位置设置荧光图案。通过荧光图案在光线不足环境中的警示作用,解决了提高行人雨天出行安全性的技术问题,该技术方案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答复结果:答复获得认可,成功克服客体问题的缺陷。
以上仅是笔者对于实用新型客体问题答复的总结和建议,希望能够对申请人及专利代理人在申请实用新型的过程中有所借鉴和参考。如有不足之处,欢迎批评指正或进行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