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5-05-19
作者:张甜甜 专利代理师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应当具备创造性。在发明专利的审查过程中,审查员通常会引用对比文件来评述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所引用的对比文件可能是专利文件,也可能是非专利文件。
当对比文件以视频形式记载时,视频内容通常缺乏系统性的文字说明和技术参数标注,审查员在技术特征提取过程中需要依赖主观认知对连续画面进行片段化解读,这一过程可能产生关键细节的误判,使得审查意见中针对视频的相关论述内容与视频本身记载的内容存在一定偏差,进而导致针对创造性的不够准确评价。
针对包含视频类对比文件的审查意见,代理师可首先对相关视频画面论述内容的准确性进行分析,即判断审查意见中针对视频的相关论述内容是否与视频本身记载的内容存在偏差,再进一步对审查意见中给出的特征对比部分从技术细节上进行分析,以挖掘出由于视频理解偏差或遗漏所导致的评述不合理之处,从而快速找寻答复突破口,确定答复思路。
在下文中,笔者结合具体案例对对比文件以视频形式记载时专利代理师确定答复思路的一些方式进行论述:
案例1:
申请文件公开了一种显示控制方法,权利要求1记载的技术方案为:在交互界面上提供一地图区域,所述地图区域为游戏场景的二维平面缩略图;检测到作用于所述地图区域的第一触控事件,根据所述第一触控事件的触控点确定所述地图区域中与所述触控点对应的坐标点;在所述交互界面上的预设位置处,放大显示所述地图区域中包含所述坐标点,且以所述坐标点为中心的预设区域,以得到所述地图区域的局部放大图;所述预设位置为与第一触控事件的触控点相关联的位置;在所述局部放大图中标识所述坐标点;检测到以所述第一触控事件的触控点为起始点的第二触控事件,则根据所述第二触控事件的实时触控点的位置更新所述局部放大图。
审查意见中引用的对比文件包含一段视频,该对比文件中公开了以下视频画面(如下图1、图2所示):
图1
图2
审查意见中指出:结合该对比文件中的视频画面,在交互界面上具有一地图(相当于申请文件中在交互界面上提供一地图区域,地图区域为游戏场景的二维平面缩略图),用户手指触控小地图(相当于申请文件中检测到作用于所述地图区域的第一触控事件),在小地图上显示触控坐标点对应的位置范围(相当于申请文件中根据所述第一触控事件的触控点确定所述地图区域中与所述触控点对应的坐标点),在屏幕中央显示触控位置范围对应放大的地图场景(相当于申请文件中在交互界面上的预设位置处,放大显示地图区域中包含坐标点,且以坐标点为中心的预设区域,以得到所述地图区域的局部放大图);在小地图上拖动控制位置,更新放大显示的视野区域,检测到所述触控点消失,则停止显示所述局部放大图;在小地图上拖动手指位置,更新放大显示的视野区域(相当于申请文件中检测到以所述第一触控事件的触控点为起始点的第二触控事件,则根据所述第二触控事件的实时触控点的位置更新所述局部放大图)。
针对该审查意见,专利代理师首先可对相关视频画面论述内容的准确性进行分析,以找寻答复突破口。以审查意见中“在小地图上拖动控制位置,更新放大显示的视野区域,检测到所述触控点消失,则停止显示所述局部放大图”该句论述为例,从该对比文件的视频画面中可以看到屏幕中央显示的是可调节视野区域的地图场景,并不会因为小地图中触控点消失而停止显示,显然审查意见中该句论述与视频画面实际显示内容不符。由于审查意见中进行特征对比时,通篇将该对比文件中“屏幕中央显示的地图场景”类比于申请文件中的“局部放大图”。由此推断,申请文件中“局部放大图”这一特征可能会是一个答复突破口。
针对该审查意见,专利代理师还可进一步对审查意见中给出的特征对比从技术细节上进行分析,以找寻答复突破口。审查意见中将该对比文件中“用户手指触控小地图”等同于申请文件中“作用于所述地图区域的第一触控事件”,从对比文件的视频画面中可以看到即使用户不触控小地图,屏幕中央依然能够显示地图场景,这表明对比文件中“用户手指触控小地图”并不能够触发场景区域的显示,而申请文件中“作用于所述地图区域的第一触控事件”就是为了触发局部放大图的显示,对比文件中“用户手指触控小地图”与申请文件中“作用于所述地图区域的第一触控事件”所起的作用显然是有差别的。由此推断,申请文件中“作用于所述地图区域的第一触控事件”这一特征可能会是一个答复突破口。
将上述答复突破口作为切入点,按照从主到次的逻辑加以梳理整合,可形成具体的答复思路,必要时可在权利要求中增加相关技术特征,例如与局部放大图的显示位置、显示时机等内容相关的技术特征,以增强申请文件与对比文件之间的区别。
案例2:
申请文件公开了一种信息处理方法,权利要求1记载的技术方案为:应用于可呈现操作界面的终端,所述操作界面至少部分地包含游戏场景,以及至少包含一虚拟对象,其特征在于,包括:判断所述游戏场景中预设区域内的至少一个目标对象的状态是否满足触发条件;在所述目标对象的状态满足所述触发条件时,获取所述目标对象的方位信息;根据所述目标对象的所述方位信息调整所述操作界面对应方位上的至少一个功能控件的显示参数。
审查意见中引用的对比文件包含一段视频,该对比文件中公开了以下视频画面(如下图3、图4所示):
图3
图4
审查意见中指出:结合该对比文件中的视频画面,射击类游戏可安装于手机等游戏终端上(即该信息处理方法可应用于可呈现操作界面的终端,所述操作界面至少部分地包含游戏场景,以及至少包含虚拟对象);游戏设定在一定的区域,游戏中当有敌人靠近或者攻击玩家,游戏界面右上角的小地图中功能控件的显示参数会发生变化,该功能控件在小地图中的显示方位与敌人在游戏界面中的位置一致,例如,当有敌人使用载具靠近玩家,小地图中会在相应位置显示载具的符号表示该方位上有敌人使用载具靠近,当有敌人步行或跑步接近,小地图中会在相应位置显示脚步的符号表示该方位上有敌人步行或跑步靠近,当有敌人对玩家进行射击,小地图中会在相应位置显示射击的符号表示该方位上有敌人正在向玩家进行射击(即判断所述游戏场景中预设区域内的至少一个目标对象的状态是否满足触发条件,在所述目标对象的状态满足所述触发条件时,获取所述目标对象的方位信息,根据所述目标对象的所述方位信息调整对应方位上的至少一个功能控件的显示参数;其中,敌人使用载具、步行或跑步靠近玩家,对玩家进行射击即目标对象的状态满足触发条件,为了在目标对象满足触发条件时显示相应的符号则必然需要判断目标对象的状态是否满足触发条件,为了在小地图中的相应方位显示相应的符号则必然需要获取目标对象的方位信息)。
针对该审查意见,专利代理师首先可对相关视频画面论述内容的准确性进行分析,找寻答复突破口。以审查意见中“游戏设定在一定的区域,游戏中当有敌人靠近或者攻击玩家,游戏界面右上角的小地图中功能控件的显示参数会发生变化,该功能控件在小地图中的显示方位与敌人在游戏界面中的位置一致”该句论述为例,从该对比文件的视频画面中可以看到游戏界面右上角的小地图中显示的是一些用于提示用户的符号标识,而非功能控件,显然审查意见中该句论述与视频画面实际显示内容不符。由此推断,申请文件中“功能控件”这一特征可能会是一个答复突破口。
针对该审查意见,专利代理师还可进一步对审查意见中给出的特征对比从技术细节上进行分析,以找寻答复突破口。审查意见中认为该对比文件中的符号标识等同于申请文件中的功能控件,从对比文件的视频画面中可以看到这些符号标识的显示受小地图限制,而申请文件中功能控件的显示受操作界面限制,二者显示位置存在差异。由此可知,申请文件中与功能控件显示内容相关的技术特征,可能会是一个答复突破口。
基于上述答复突破口,梳理审查意见中相关评述内容不合理之处及相关理由,可形成具体的答复思路,当然,必要时可在权利要求中增加相关技术特征,例如与功能控件具体指代对象、显示参数等内容相关的技术特征。
基于上述两个案例可以看出,当处理审查意见中以视频形式记载的对比文件时,由于视频信息往往具有动态、多元且细节丰富的特点,为了全面、准确地评估审查意见的合理性,代理师可针对审查意见中对相关视频画面的论述内容,开展准确性分析工作,逐帧或按照关键节点,仔细比对审查意见中的文字描述与视频实际呈现的内容,判断是否存在对操作过程、操作顺序或操作结果的误判,或是对视频中相关内容的错误解读等偏差情况。在完成对视频画面论述准确性的判断后,可深入到技术细节层面,对审查意见中给出的特征对比部分进行深度剖析,这不仅要关注审查意见中明确指出的技术特征,还要留意那些可能因理解偏差或遗漏而未被充分考虑的潜在特征,以挖掘出由于对视频理解不够准确或存在遗漏,所导致的评述内容不合理之处。
审查意见中所引用对比文件为视频时,通过这种全面且深入的分析流程,能够为专利代理师提供更多基于事实和技术细节的可答复突破口,这些突破口可以帮助专利代理师更有条理的形成答复思路,以便针对性地撰写答复意见,有力地维护专利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专利申请获得授权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