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有一定影响的标识”的认定标准

发布时间: 2025-05-19

作者:隆天厦门办公室

引言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立法核心在于禁止市场混淆行为,保护经营者通过长期积累形成的商业标识和竞争利益。其中,构成“有一定影响的标识”是认定混淆行为的关键要件。而我国处于新经济形态的快速迭代和发展的过程之中,知识产权侵权也随之快速发展。在知识产权侵权类案件中,传统的简单复制模式已经不常见。新的模式往往是,被控侵权一方在开始经营的时候可能不清楚自身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并且在已经做了较好的知识产权布局的情况下,最后仍无法防御竞争对手的侵权起诉。这不仅导致创业者在创业初期知识产权风险排查方面存在困难,而且也对创业环境产生不利的影响。本文结合笔者参与办理的“广西某餐饮公司诉某市餐饮奶茶店”仿冒纠纷案,探讨“有一定影响”的司法认定标准,并分析装修装潢作为标识的特殊性,以期为企业的合规经营提供参考。

一、案情简介

“XX手作奶茶店是广西某餐饮公司于2018年在广西开设的奶茶店,凭借古旧感的装潢设计以及独特的奶茶服务体验,逐渐成为网红奶茶店,现已开设至国内多个城市。后来广西某餐饮公司发现,一家于2020年开设的某市餐饮店的店内装潢同其旗下的“XX手作奶茶店中的“黑底白字店招”“蓝色布帘”“蒸煮区”“复古茶叶罐”等元素组合的装潢存在近似,遂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某市餐饮店诉至法院。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广西某餐饮公司的装潢是否构成有一定影响力的可识别性标识,以及对于类似装潢的使用是否会导致消费者混淆。

二、“有一定影响的标识”的认定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有一定影响的标识”需满足两项核心条件:市场知名度和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具体认定需综合考虑以下要素: 

1. 市场知名度

销售时间与区域的判定,持续经营时间越长、覆盖区域越广,越易形成市场认知。具体到本案,“XX手作”自2018年起在南宁、深圳等地开设20余家门店,覆盖广西、广东等省,法院据此认定其具备区域影响力。 

宣传力度的判定,通过线上线下多渠道宣传(如公众号、广告赞助等)可提升标识知名度。案件中,原告通过公众号文章、节日限定饮品等持续推广,被消费者称为“广西之光”,进一步强化了标识的公众认知。 

公众评价与政府认可的辅助,消费者的积极评价(如“奶茶界爱马仕”)及政府部门的关注(如领导视察),均可作为市场知名度的佐证。 

2. 显著特征 

标识需具备独特性,能够与其他商品来源相区分。在本案中“XX手作”通过“黑底白字店招”“蓝色布帘”“蒸煮区”“复古茶叶罐”等元素的组合,形成了整体性、可识别的装修风格,被法院认定为具有显著特征。

 二、装修、装潢作为“标识”的认定难点 

装修、装潢不同于传统商标或企业名称,其作为“标识”需满足以下条件: 

1. 整体性与独特性

单一元素(如原木色桌椅)可能属于公共领域,但元素的组合方式需具备独创性。在本案中,法院指出其通过“店招、布帘、蒸煮区、摆件”等元素的系统搭配,形成了统一的视觉风格,足以与其他奶茶店区分。 

2. 与商品来源的关联性 

消费者需将装修装潢与特定经营者建立稳定联系。例如,原告通过长期宣传和多家门店的标准化设计,使消费者将原木色复古风格与“XX手作”品牌直接关联,而被告的相似装潢则导致消费者误认两者存在连锁关系。 

3. 动态调整不影响核心特征 

即使不同门店的装修细节存在调整(如布帘颜色),只要核心元素(如蒸煮区设计、店招风格)保持一致,仍可认定为“有一定影响的标识”。

 三、实务建议:企业如何规避法律风险 

1. 强化原创设计与证据留存

委托专业团队设计装修风格,保留设计图纸、施工合同等原始文件。对特色元素(如标志性摆件、色彩搭配)进行著作权的登记或申请外观设计专利。 

2. 持续积累“影响力”证据

定期通过公众号、大众点评等平台发布门店实景图,固化装修装潢的公开性。同时注意收集消费者评价、媒体报道、行业奖项等,证明市场知名度。 

3. 合理避让在先权利

企业在进入新市场前,应注意调研同行业竞品的装修风格,避免核心元素雷同。若需借鉴公共元素,应通过差异化组合形成独特标识。 

结论

“有一定影响的标识”认定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适用的核心,需从市场知名度与显著特征两方面综合判断。装修装潢因其动态性和组合性,更需通过整体风格和长期宣传形成稳定关联。对于企业而言,唯有坚持原创设计、注重证据留存,并主动避让他人权益,才能在市场竞争中既保持特色,又远离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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