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5-04-10
作者:席婷玉 专利工程师
创造性是专利申请实质审查阶段大部分时候的争辩核心。在答复过程中,以“三步法”为基础结合实际审查意见的内容,可以灵活采用不同的答复策略进行创造性争辩。如,针对审查意见中“相当于”或“容易想到”的技术特征比较是否合理、针对审查意见中基于认定区别技术特征重新定位的技术问题分析是否存在改进动机、针对审查意见中结合论述的对比文件分析是否存在技术不相干、或方案冲突的突破点等构思答复策略。其中,技术特征比较是最为基础与常用的答复策略,在这里笔者想要通过两篇已授权案例分享一些答复经验,供读者参考。
案例1
针对某名称为“运动估计方法及装置、计算机可读介质和电子设备”的专利申请,审查员针对“根据当前计算块的遮挡状态确定惩罚值”的区别技术特征引用了对比文件3进行评述,认为对比文件3公开了“在计算惩罚值时考虑计算块的遮挡状态”,起到了提高运动矢量估计的准确性的作用。因此认为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进行改进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此外,在审查意见中,技术特征比对时,审查员认为对比文件3公开了技术特征“将屏幕区域分为三个,分别为静止区域、滑动区域及遮挡区域”。
通常情况下,审查员所认定的公开至少在表述上存在一定相似。表述上的相似具有迷惑性,所对比的技术特征是否实质相同需要结合具体所采用的技术手段进行分析。由对比文件3在说明书中公开的内容以及附图所示可以得出,对比文件3所谓的“遮挡区域”是指“运动区域”在拖动或滑动过程中新进入屏幕或者移出屏幕的部分区域。即“遮挡区域”属于“运动区域”一部分。笔者在这里进一步指出,在常规的交互逻辑中,移出屏幕的部分区域不再考虑是否“遮挡”,新进入屏幕的区域通常处于显示最上层而“遮挡”背景。由本申请中“检测当前计算块的遮挡状态”结合检测结果为“被遮挡状态”或“未遮挡状态”可知,本申请是确定当前计算块是否被遮挡。审查意见将对比文件3中“屏幕区域划分为静止区域、滑动区域及遮挡区域”与本申请中“考虑当前计算块的被遮挡状态”进行对比,存在望文生义的问题。
与此同时,审查意见通知书中还提到对比文件3中公开了“又比如对于每一个所述超像素分块,先计算各个候选运动矢量对应的绝对差和,然后并将各个候选运动矢量与周围超像素分块的运动矢量之间的差值与预设权重系数的乘积作为惩罚项,之后从所述候选运动矢量场中选取对应的绝对差和与惩罚项之和最小的候选运动矢量”(以下称第一种方法)。
在分析特征对比是否合理时,除了在特征是否实质相同的角度进行分析以外,还可以分析将审查意见引用的对比文件公开内容作为比较依据的方式是否合理。在对比文件3说明书中公开了“根据所考虑的因素的不同,可以有多种确定每个超像素分块的运动矢量的方法。比如,可以首先分别计算每个超像素分块属于运动区域和静止区域的代价” (以下称第二种方法),之后在说明书其他段落中公开了“基于运动区域和静止区域设置不同代价来构建以超像素分块为节点的图,求解图的最小割,按照曲线L分割构图,以图的最小割所对应的运动矢量为每个超像素分块的运动矢量”。在说明书随后的其他段落中又公开了上述第一种方法。也就是说,审查意见中实际上是将第二种方法中“划分运动区域(包含遮挡区域)与静止区域”的技术特征,与第一种方法直接合并引用,以论述其公开了“在计算惩罚值时考虑计算块的遮挡状态”的技术方案。但是,第一种方法与第二种方法是对比文件3中确定运动矢量的不同方法举例,且对比文件3又明确说明不同方法考虑的因素不同,显然不能直接结合来评述。因此审查意见引用对比文件3前述内容来说明其公开了“在计算惩罚值时考虑计算块的遮挡状态”并不合理。审查意见此处从适用不同考虑因素的不同实施例中分别提取技术特征进行对比,存在不当结合的问题。
案例2
针对名称为“拍摄方法及装置、计算机可读介质和电子设备”的专利申请,审查员针对光源闪烁类型相关的区别技术特征,认为对比文件1虽然没有公开确定的光源闪烁类型包括多光源闪烁类型,但是其公开了无光源闪烁类型和单光源闪烁类型,而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根据需求可以对光源闪烁类型做出相应的调整,使得其可以识别多光源闪烁类型。
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提到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针对每个帧储存每个区610、615的平均强度。将这种平均强度与前一帧中该区610、615的平均强度进行比较,以确定帧之间每个区的改变。然后将每个区的改变与阈值进行比较。如果给定区中的改变高于该阈值,则该区被识别为闪烁区610。如果给定区中的改变低于该阈值,则该区被识别为无闪烁区”。
分析发现,审查意见实际上是认定“闪烁区”相当于“单光源闪烁类型”、“无闪烁区”相当于“无闪烁类型”。在此基础上,审查意见认为,根据需要“检测光源类型还包括了多光源闪烁类型”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
笔者指出,对比文件1的“闪烁区”不可等同于“单光源闪烁类型”,因为“存在光源闪烁”与“存在一种光源闪烁”不是等同概念。对比文件1以每个帧每个区的平均强度进行分析,基于该区在前后帧的平均强度变化确定是否存在光源闪烁。在该思路下,每个区内像素强度的分布被平均考虑,一种或多种光源闪烁也会被平均到该区内所有像素中,因此仅能确定每个分区内是否存在光源闪烁,而不能确定光源闪烁的数量和分布。在这种平均计算的思路基础上,识别多光源闪烁类型也不是通过常规选择可以实现的。
可以看到,对比文件1上述公开内容所提出的闪烁识别方法,仅能识别有光源闪烁与无光源闪烁,而不是单光源闪烁与无光源闪烁,进而更不能扩展到多光源闪烁。本申请通过多窗口抗闪烁传感器确定图像区域内存在的光源闪烁频率数量以确定光源闪烁类型,从而执行不同的抗闪烁方式对图像帧进行光源闪烁消除,采用了与对比文件1不同的光源闪烁类型确定方法。因此,对比文件1公开的“闪烁区”与“无闪烁区”不同于本申请中的“无光源闪烁类型”与“单光源闪烁类型”,在此基础上“多光源闪烁类型”也不是根据需要、无需创造性劳动的常规选择。审查意见此处特征对比存在概念混淆的问题,并且进一步导致将认定的区别技术特征视为常规选择存在原理上的逻辑冲突。
笔者通过上述两篇案例希望分享审查意见答复中的简单逻辑构建,即梳理审查意见的提出依据和思路,即(1)确定审查意见将对比文件中的哪部分内容与本申请中的技术特征进行对比;(2)反向验证审查依据和思路是否可靠。例如审查意见中所指出的对比文件内容,是否为对比文件实际公开所要表达的、对比文件的内容与本申请的技术特征是否存在望文生义的比较、以对比文件的内容为基础本申请的技术特征作为常规选择是否存在原理或执行上的逻辑冲突或矛盾。
现实中,一些审查意见中的特征对比确实存在望文生义式的认定,此时可以从该认定是否仅仅是表述相同或相似,从该认定在技术方案中的角色以及计算、生成、执行等来源方式进行实质性比较,寻找答复审查意见的突破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