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权利要求中歧义描述的影响

发布时间: 2024-03-21

作者:范嘉辉  专利代理师

专利文件的权利要求书是确定专利保护范围的核心部分。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应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因此,权利要求的准确描述对明确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电学领域,由于其技术的复杂性和快速发展,权利要求书中的描述容易出现歧义,从而影响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本文将探讨在电学领域专利的权利要求书中可能出现的歧义描述。

在电学领域的专利文件中,可能出现歧义的描述可以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技术名词的歧义:某些技术名词可能被不同的技术人员理解出不同的意思。如果权利要求书中使用了这些技术名词,而说明书中没有给出明确的定义,可能导致理解上的歧义。

示例1:

在一项涉及半导体制造的专利中,权利要求书使用了“低功耗模式”这一名词。

一些电子领域的工程师会认为“低功耗模式”指的是降低设备处理器的时钟频率,也会有一些电子领域的工程师认为是需要关闭某些电路部分以节省设备的能量消耗。如果没有在说明书中对“低功耗模式”的具体技术含义进行明确说明,这将导致保护范围的理解上存在歧义。

示例2:

“一种用于数据传输的装置,包括:至少一个接口,所述至少一个接口用于根据预设传输模式进行数据传输。”

在示例2的权利要求中,“传输模式”这一技术名词可能引起歧义,因为它可以指传输协议模式,也可以指传输速率模式。其中,传输协议模式指的是不同的数据通信协议,例如TCP和UDP在网络通信中就是两种不同的“传输模式”。传输速率模式指的是同一通信协议下的不同速率配置,例如Wi-Fi技术中的802.11a、802.11b、802.11g等都可以被视为不同的“传输模式”。

如果专利说明书中没有对“传输模式”进行明确描述,那么这个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就可能因为“传输模式”的多重含义而引发不清楚的问题。为了避免这种歧义,应该在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清楚地描述“传输模式”的具体含义。

2)使用特殊标点符号导致的歧义:标点符号在专利权利要求书中的使用对于定义发明的保护范围至关重要,尤其是特殊标点符号,不当地使用特殊标点符号可能会导致对权利要求的解释产生歧义,这种歧义可能影响发明的保护范围。

示例3:

一种非机动车停/取/租/还车管理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1)车辆编码信息存储装置,该装置固定在车辆上,用于确定车辆身份;(2)通信监测与控制单元,……;(3)接收通信监测与控制单元发出的车辆和车位信息,并向通信监测与控制单元发送指令,对停/取/租/还车进行管理的终端管理控制单元,……

在示例3中,对于权利要求1主题名称中的“停/取/租/还”中的“/”,一般认为“A/B”表示的是A和B中任选其一,相当于“A或者B”,而此处有三个“/”,就可能会产生两种理解:

并列关系理解。系统支持四种操作:停车、取车、租车和还车。也即,系统被设计为能够处理这四种操作中的任何一种,它们是系统功能的并列组成部分。

选择关系理解。系统支持两组操作中的一组:要么是停车和取车作为一组功能,要么是租车和还车作为一组功能,即(停车/取车)/(租车/还车),两组功能任选其一。这种理解暗示系统可能专注于处理非机动车的短期使用(如共享单车的停放和取用)或长期租赁(如租赁之后再归还),但不一定同时支持这两组功能。

为避免这类歧义,权利要求书的撰写应更加明确无误。例如,如果意图是涵盖所有四种操作,可以通过使用“所述管理系统用于停车、取车、租车或还车的管理”的描述来限定。

   3)不同国家或地区对技术名词的不同解读:不同国家或地区对同一技术名词的理解时常是有差异的,这种差异有时会导致专利权利要求的歧义,进而影响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例如对“移动通信设备”这一技术名词的解读。在美国,根据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的解释,“移动通信设备”可能被广泛解释为包括任何能够进行无线通信的设备,如智能手机、平板电脑、可穿戴设备等。美国的解释倾向于更为宽泛,以促进技术创新和应用的广泛保护。

然而,在欧洲,欧洲专利局(EPO)可能要求权利要求中指出所指的“移动通信设备”的具体类型或使用场景,比如指定是使用特定通信标准(如4G或5G)的设备,或者说明该设备的使用场景(如汽车内部通信系统)。欧洲倾向于要求对保护客体描述得更加具体,以避免出现概念上的模糊和保护范围的不确定。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看到了技术名词的歧义、特殊标点符号使用的不当以及不同国家或地区对技术名词的理解差异带来的挑战。这些歧义可能会造成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清楚,因此,代理人必须密切注意权利要求书的撰写,确保其清晰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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