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权利要求中相关用语解释需注意的问题

发布时间: 2023-08-31

作者:朱俊跃 律师、专利代理师

引言:

权利要求是确定专利保护范围最重要的部分。在专利权利要求中,以科学术语定义该专利或专利申请所给予的保护范围。权利要求经常包含精确的语言,但难免仍有模糊之处,因此在专利申请和专利诉讼中经常会需要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近期(2020)最高法知民终580民事判决书中总结了权利要求解释的依据及方式方法,具有一定的规范和指导意义。

案情简介:

涉案专利名称为“一种触摸屏及其多路采样的方法”,申请日为2010721。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大量制造、销售,许诺销售涉嫌侵害涉案专利权的“触摸框”产品,于是诉至法院。原审法院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触摸屏的结构“触摸检测区”具有实体结构,而被诉侵权产品仅是12块电路板及可由该12块电路板拼接成的一个电路框,缺少屏结构或触摸屏体,相应的触摸检测区没有载体即无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触摸检测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没有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故原告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原告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最终认定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主题名称中的触摸屏应理解为既包括带有实体屏结构的接触式触摸屏,也包括不带有实体屏结构的非接触式触摸屏;触摸检测区应为红外发射管与红外接收管之间的空间区域,并非必须依赖于有形的实体材料而存在。因此,二审法院撤销了原审判决,并依法改判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双方争议: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为:一种触摸屏,包括红外发射管、红外接收管、触摸检测区、第一级处理电路及第二级处理电路,至少有两个红外接收管同时接收来自同一红外发射管发射的红外光,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级处理电路与所述至少两个红外接收管数量相同且一一对应,所述至少两个红外接收管将所获取的接收信号经所述第一级处理电路同时过滤干扰光信号后由多路转一路的多选开关输出至所述第二级处理电路进行处理。

与本文相关的技术特征主要为两点,即涉案专利为一种触摸屏”,其中,其中包括了“触摸检测区”。至于“触摸屏”的具体结构、组成和“触摸检测区”的构成,权利要求中没有进一步的解释或限定。

在涉案专利的说明书中,对于何为触摸屏”或“触摸检测区”及其具体构成,也没有明确的说明。其中,涉及到“触摸屏”或“触摸检测区”的描述及附图主要有:

第[0002]段记载:随着触摸技术的发展,现在对于触摸屏的要求主要有两个方向,一个随着显示技术的发展,触摸屏的尺寸越来越大,所以触摸屏的尺寸也要求不断增加,另一个是手写识别、手势识别、作图等应用,要求触摸的分辨率不断提高。

[0077]段记载:1为本发明触摸屏第一实施例的结构示意图(见涉案专利附图1。第[0080]段记载:4为本发明触摸屏第二实施例的结构示意图(见涉案专利附图4

  

[0102]段记载“本发明还提供了一种交互式显示器,包括上述红外触摸屏和用于显示图像的显示面板。在涉案专利附图11和涉案专利附图12中出示了该交互式显示器的一种实施例的简易示意图,所述交互式显示器包括触摸屏1600、显示面板1900和常规内置的PC 2000形式的通用计算设备,触摸屏1600位于显示面板1900的前方(面向用户的方向),PC 2000分别与触摸屏1600和显示面板1900相连接,PC 2000还可以与其他计算机、视频输入设备或外围设备相连接。这种交互式显示器具有视频输出和光学输入的功能,通过显示面板1900以提供更为丰富的显示并就信息输入和软件程序的控制而与用户进行交互。其中,显示面板1900可为液晶显示面板或有机光显示面板,触摸屏1600中的触摸检测区103应为透明材料制成,如玻璃、亚克力等。

  

根据以上权利要求及说明书中的记载,原审法院认为:“触摸屏”的主题名称对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主题名称是一种触摸屏,但说明书对触摸屏的概念或含义没有定义。《现代汉语词典》解释为在显示器屏幕上加一层感应膜,用手指或其他笔形物轻触屏幕就可以使计算机执行操作,这种屏幕叫触摸屏’”。从该解释可以看出,触摸屏是有形介质,该介质位于普通显示器的上方,其主要功能是用于感应和触摸,该解释与教科书关于触摸屏简介部分的触摸屏是在普通显示器屏幕前固定的一块附加屏幕的描述相一致。

涉案专利说明书第[0077][0080]段分别记载:图1、图4为涉案专利触摸屏第一、二实施例的结构示意图。涉案专利图1、图4的结构示意图均显示附图标识103为触摸检测区,而附图标识103在第[0102]段明确记载触摸屏中的触摸检测区103应为透明材料制成,如玻璃、亚克力等,同段还有触摸屏1600位于显示面板1900的前方(面向用户的方向)的描述。通过阅读说明书,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毫无疑义地指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触摸屏的结构且能够指明其具体位置及材质,即触摸检测区103是触摸屏1600的部分区域,均为玻璃、亚克力等透明材料制成,且位于显示面板的正前方;显示面板与触摸屏并非同屏,而是两块屏。涉案专利的103区域为触摸检测区,其为玻璃、亚克力等透明材料制成,该区域设置的目的是用于检测用户的触摸位置,从而实现对位于其上的触摸物体的定位。同时,涉案专利说明书多处记载“实现对位于触摸检测区上的触摸物体的定位”,此处的“上”从通常语义理解也应是处在一个实体的面上,而不是一个空间上。因为,虚拟空间,其上下、左右、前后的位置关系因没有参照物而无法确定。因而,原告所称的触摸检测区就是电路板所围绕起的(空间)区域的解释既不符合常理,也与说明书公开的内容不相符。

但与此不同的是,二审法院认为:涉案专利说明书记载相关内容为触摸屏的具体实施方式而非特别界定。根据说明书所记载的涉案专利的技术领域、背景技术、发明内容等可知,涉案专利的发明点并不在于改进触摸屏的材质和结构,而在于一种能够提高触摸屏响应速度的多路采样方法及所对应的电路。说明书中所记载的具体实施方式的内容,也是围绕着涉案专利所提出的一种新的多路采样方法和电路而展开,在涉案专利触摸屏是否包含有实体屏结构这一技术点上,说明书并没有对此作出有别于通常意义的特别说明。基于上述关于触摸屏的解释并结合涉案专利说明书关于触摸检测区并未作出特别界定的情况,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清楚地理解,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触摸检测区应为红外发射管与红外接收管之间的空间区域,其并非必须依赖于有形的实体材料而存在。

指导意义:

在对涉案专利中的“触摸屏”和“触摸检测区”进行解释时,二审法院也明确了对权利要求解释的一般原则和方式方法,概括和总结如下:

1. 首先要确定权利要求中的相关用语在本技术领域是否具有通常含义。应当注意此处的通常含义应当按照本领域技术人员对于该技术术语的通常理解进行解释,而不是诉诸于该技术术语在日常生活中的通常含义进行解释。

因此,权利要求解释应当首先基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认知能力,通过相关技术词典、技术手册、工具书、教科书、国家或者行业技术标准等公知常识性证据确定相关用语的通常含义。

2. 准确识别说明书记载的相关内容是属于对权利要求用语的特别界定还是具体实施方式。

如果说明书中有明显的提示性语句,对权利要求用语有明确区别于通常含义的特别界定的情况下,应当按特别界定解释相关用语。

在说明书中没有明显的提示性语句,无法仅从形式上判断说明书记载的相关内容属于对权利要求相关用语的特别界定还是具体实施方式的情况下,应当结合发明目的、发明构思以及发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从整体上予以考量。如果说明书记载的相关内容属于对权利要求中出现的、本领域中没有确切含义的自造词作出的专门定义;或者属于对权利要求相关用语做出的有别于本领域通常含义的特别说明,则应当认定说明书记载的相关内容属于对权利要求用语的特别界定;除此之外,一般应认定为属于权利要求的具体实施方式。

在说明书中记载的相关内容属于具体实施方式的情况下,应当按本技术领域的通常含义解释权利要求用语,而不能按说明书记载的具体实施方式来解释权利要求用语。

3. 要注意前后不同技术特征之间保护范围的区别性。在解释在前权利要求的含义时,一般不宜将在后权利要求的含义读入在先权利要求。无论哪种情形下,在后权利要求对其所引用的在前权利要求中的相关用语一般只具有帮助理解的作用,而不当然具有限定作用。即在后权利要求是在前权利要求的具体实施方式,不能用来当然的解释在前权利要求用语。

综上,在需要对权利要求的相关用语进行解释时,除了自造词和特别说明,说明书中的记载的相关内容一般应当认定为属于权利要求的具体实施方式,权利要求的相关用语的含义应当依据本领域技术人员的通常含义理解确定。

此外,除了在专利诉讼中应当注意权利要求解释的方式方法,在专利申请中,应当准确确定权利要求的必要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发明点无关的技术特征不应当被写入权利要求中,避免无谓的增加权利要求解释的工作。同时,对于权利要求中的相关用语应当尽可能的在说明书中作出准确完备的界定,避免模糊不清,防止造成不必要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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