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可以参加我们的任务活动吗?” ——记一次“邀请发表虚构好评”任务引发的思考

发布时间: 2023-07-03

作者:朱悦 专利代理师、律师

背景

近日,笔者在某平台购物后,发现随商家寄到的商品中还带有一张小卡片,上面写着“首次接任务,奖励20元!扫码加客服微信哦~”。笔者好奇任务内容,遂添加商家客服微信了解详情,该客服向笔者发出邀请:使用笔者账号下单购买其指定的一款商品后写一条好评,完成后,商家除全额退还商品款项外,另奖励20元。并且,该客服明确表示,待笔者下单后,该商家仅向笔者寄送空盒子,待笔者签收后,商家把已拟好的“好评内容及图片”发给笔者,再由笔者“复制粘贴”至账号发布,该任务即视为完成。

分析

作为一名知识产权律师,该商家的邀请触发了笔者的职业神经:

——“这也行?”

——“这是不正当竞争行为,这不行啊!”

——“法律管不管?电商平台管不管?”

——“罚不罚?”

一、 法律管不管?——管!

1.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2. 《电子商务法》

第十七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3. 《广告法》

第二十八条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在笔者经历中,该商家拟通过增加虚假销量和公开虚假用户好评的方式增加自身产品的曝光率和美誉度,以达到欺骗、误导消费者的目的,该行为必然不正当地增加其交易机会和竞争优势,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可以分别以“经营者”“电子商务经营者”“广告主”地位,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电子商务法》《广告法》的规制。

如若与笔者联系的微信客服系该商家的外包客服且为该商家提供“组织刷单+好评”的服务,那么该客服组织虚假交易、组织提供虚假好评的行为,可以分别以“经营者”“电子商务经营者”“广告经营者”地位,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电子商务法》《广告法》的规制。

二、 电商平台管不管?——也管!

针对该行为,笔者初步检索了淘宝、京东、美团、饿了么、抖音五个平台: 

1. 《淘宝网市场管理与违规处理规范》(20195月6日发布)

第三十八条 虚假交易

【定义】虚假交易,指会员通过虚构或隐瞒交易事实、规避或恶意利用信用记录规则等不正当方式,获取虚假的商品销量、店铺评分、信用积分、商品评论或成交金额等不当利益的行为

【违规行为纠正】下架商品、搜索降权商品、取消虚假交易产生的不当利益。

同时,“淘宝平台规则”还于同日发布《淘宝网关于虚假交易实施细则》,其中列举常见的虚假交易方式包括:(1)卖家自己注册或操纵其他账号(如炒作团伙账号、亲朋好友账号、公司同事账号等),购买自己发布的商品;2)卖家利用第三方(包括其他卖家)提供的工具、服务或便利条件进行虚假交易;3)其他非正常交易手段。如笔者经历的邀请,即应视为卖家利用第三方(包括其他卖家)提供的服务进行虚假交易,属于淘宝网规则的虚假交易。

2. 《京东开放平台商家违规管理总则》

第九条 虚假交易

商家通过虚假商品销量、店铺评分、商品评论或成交金额等,妨害、干扰消费者购物权益,损害平台正常经营秩序的行为。京东有权视违规程度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扣除违约金、店铺商品搜索降权、推荐降权、删除违规商品销量和评价、限制渠道专属技术服务费、限制商家下单和支付权益、禁止提报营销活动、禁止发布上新商品、禁止商家待售商品、全店下架、冻结钱包、延迟结算、终止合作等处理措施。

20233月至4月间,“京东平台规则”还分别发布了《京喜平台虚假交易细则》《京东开放平台商家虚假交易专项治理公告》《京东国际开放平台虚假交易细则》,针对京东定义下的“虚假交易”行为进行专项、细致地治理。

3. 美团评价规则(总则)(20218月12日生效)

第十二条【炒作评价】美团有权处理涉嫌参与炒作行为而发布的评价信息。

炒作评价是指商户/用户通过金钱、利益交换或情感要求等方式要求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亲属、朋友、员工或商业机构等,下同)或通过第三方账户发布不实的好评或者针对同行竞争对手发布不真实的评价,以及其他商家炒作性质评价等。

20229月17日生效的《美团评价规则(细则)》中,针对“受商户利益交换诱导,为了获得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接受金钱……等)所写的评价”被定义为一种“虚假评价”,即指“非真实体验的用户产生的评价,或受商家利益干扰产生的评价”。同时,针对此类评价内容,美团平台将“不予展示”。

4. 饿了么商户违规经营及作弊行为管理规范(生效日期2023年5月24日

第五条 虚假交易是指商户通过虚构或隐瞒交易事实、规避或恶意利用饿了么平台排名规则、干扰或妨害交易秩序等不正当方式获取虚假的商品销量、店铺评分、排名、商品评价、成交金额等不当利益的行为

在该管理规范中,对“虚假交易”的违规情形举例包括:商户及其相关人员通过用户账户,雇佣、组织或协同他人等形式给自己的店铺下单,获取不当利益的行为等。

5. 抖音社区及自律公约平台禁止及不欢迎

33 不当营销与虚假宣传

平台禁止发布、传播以下内容或借助平台服务实施以下行为:

……

对某一产品或服务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等做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如对商品的安全性能进行没有合理依据的断言或保证,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当作定论用于商品宣传等;

……

    同时,在抖音电商团队于20227月21日发布的《“商家-虚假交易”细则

》中,将“商家通过虚构或隐瞒交易事实、规避或恶意利用信用记录规则、干扰或妨害信用记录秩序等不正当方式获取虚假的商品销量、店铺评分、信用积分、商品评论或成交金额等不当利益的行为”定义为“虚假交易”,并制定了相应违规处理规则。

    通过检索,不难发现,在这五个平台中,都有对“虚构交易事实、以不正当方式获取虚假的商品销量、商品评论”等行为的定义、举例,虽然各平台对该行为的定义不统一,但各平台对笔者所涉的商家邀请,都持否定性评价并有相应的处罚措施。

三、 罚不罚?——罚!

今年3月份,宁波市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就对与笔者经历相似的案件进行过行政处罚。根据甬奉市监处罚〔2023〕1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记载:有市民反映最近经常接到莫名外地电话和空的快递包裹,包裹均由宁波奉化某厨卫有限公司寄送,怀疑该公司利用其个人信息进行刷单活动,要求核查处置。经查,自2022年9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19日止,当事人宁波奉化某厨卫有限公司通过上述QQ聊天群,雇佣刷单人员共为其天猫网店“某官方旗舰店”12款商品共计刷单755笔,货值金额共计272254.8元,佣金10583元,合计282837.8元,当事人实际付款282786.8元(扣除9月9日错发运费51元)。……宁波市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雇佣他人为其经营的天猫网店进行刷单活动,用虚假的交易记录和评价内容吸引顾客流量,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指的对商品的销售状况、用户评价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该行为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对当事人进行了罚款。

20234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在查办“铁拳”行动专题新闻发布会上表示,现在不少领域存在“刷单炒信”行为,呈现出组织化、规模化、职业化、隐蔽化等特点。“刷单炒信”和帮助“刷单炒信”行为社会危害性严重。而后,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自2023年5月至12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反不正当竞争“守护”专项执法行动,其中就包括针对新型商业营销方式存在的虚假宣传、新型网络不正当竞争、刷单炒信等行为。

除行政处罚外,近几年该类民事纠纷案件也逐渐进入我们眼帘——2021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之“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青岛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即为相关案例,该案由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裁判【 (2020)鲁02民初2265号】。该案中,法院认为,青岛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通过微信公众号“铁鱼霸王餐”与商户订立营利性广告服务合同,在多个微信群发布任务,组织人员对大众点评的特定商户进行点赞、上门好评、增加店铺访客量和浏览量等有偿服务,进行虚假交易、好评、炒作信用,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的商业宣传,违背了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及商业道德,青岛某公司的上述行为造成了“大众点评”平台上的相关数据不真实,影响了原告的信用评价体系,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

可见,无论在民事还是行政领域,此类行为已成近些年的重点打击对象。在民事案件中,电商平台为维护自己的信用评价体系,可以作为原告起诉影响其合法权益的被告,并依法获得赔偿。

结语

笔者断然拒绝了该商家的任务,转头写下此文。总结来看,涉事商家以及为商家提供“刷单+好评”服务的第三方都是被法律规制的对象;而电商平台的权力有限,多数只能对涉事商家进行相应处理。

在检索电商平台的规则中,笔者发现《美团评价规则(总则)》中还有针对评价内容及评价人处理”:“针对前述违规行为,美团有权对上述评价内容采取删除或屏蔽等相应处理措施,同时,美团将视情形对评价人采取警告、要求进行身份验证、贡献值不累计、扣罚贡献值、限制或禁止评价、降低用户等级或社区等级、取消VIP等级等处理措施。如该评价人为美团商户或者与该商户具有关联关系,除对评价人按上述措施处罚外,美团有权按照《商户信息发布管理规范》、《美团商户诚信公约及管理办法》等规则对商户进行处理。”可见,虽然在法律中并无明文规定“评价人”的责任,但已有平台考虑到“评价人”本身在这一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作用,并尽力加以制止。

笔者认为,作为消费者,我们亦有帮助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责任,由此,才能做真实用户评价的最终受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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