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专利年金滞纳金及恢复阶段常见问题及应对

发布时间: 2023-06-30

作者:刘莹 流程业务管理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三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的规定,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授予专利权当年以后的年费应当在上一年度期满前缴纳,直至其专利权终止或自动放弃。缴费期限届满日是申请日在该年的相应日期。

随着我国授权专利逐年增多,对申请人来讲,如何在授权后维护好专利成了日渐关注的问题。如果遇到没有按时缴纳或缴足年费,应该如何补缴费用呢。如果遇到专利权终止了,应该如何办理恢复专利权手续呢。现对作业中常见的此类问题借助这个微信平台,向大家作一分享。

1.错过了缴费期限,就一定要缴纳滞纳金吗?缴纳滞纳金的比例如何?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专利权维持期间,如果专利权人未按时缴纳年费,或者缴纳的数额不足,专利局会签发《缴费通知书》,详细的告知专利权人需要补缴年费的具体时限以及年费和滞纳金金额。具体来说,专利权人可以在年费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补缴年费,补缴时间超过规定期限但不足一个月时,不缴纳滞纳金。补缴时限超过规定时间一个月以上的,每延长一个月,需同时向专利局另缴当年费用5%的滞纳金。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 超过规定期限一个月(不含一整月)至两个月(含两个整月)的,缴纳数额为全额年费的5%

(2) 超过规定期限两个月至三个月(含三个整月)的,缴纳数额为全额年费的10%

(3) 超过规定期限三个月至四个月(含四个整月)的,缴纳数额为全额年费的15%

(4) 超过规定期限四个月至五个月(含五个整月)的,缴纳数额为全额年费的20%

(5) 超过规定期限五个月至六个月的,缴纳数额为全额年费的25%

在专利权正常维持并缴年费的情况下,专利权人收到了《缴费通知书》,这时需要马上确认一下当年的年费是否已按要求足额缴纳,可以通过检查官费收据、核对缴费的基本信息来确认,如:核对官费收据中记载的专利申请号、缴费日期、缴费金额是否正确等等。如果确认费用已在期限内足额缴纳,可以忽略收到的《缴费通知书》,专利权人可以注意到在通知书中时限和费用的下方会写着 “上述费用如已在期限内足额缴纳,请忽略此通知”。

已按时缴纳足额费用但又收到《缴费通知书》的情况一般出现在年费的实际缴纳日期超过时限但不足一个月时发生。例如,某发明专利应于202231日缴纳第10年年费4000元,但实际的缴纳日期在202232日至41日之间,在此期间缴纳年费已超过规定时限,但仍不足一个月的时间,所以不用缴纳滞纳金,但可能会收到专利局签发的《缴费通知书》。

另外,如果当年的年费缴纳不足额,专利权人也会收到专利局签发的《缴费通知书》,这种情况下,通知书中显示的年费金额是应补缴的部分,滞纳金则仍按当年年费全额作为基数计算相应金额。例如,某发明专利202231日前应缴纳第10年年费4000元,但实际仅缴纳了2000元,之后收到了《缴费通知书》,这时通知书中会显示第10年年费金额为应补缴的2000元,滞纳金金额则是以年费全额4000元为基数计算。

2.如果没缴纳专利年费,一般多长时间专利会终止?如何恢复专利权?

如果专利权人未按时缴纳或缴足当年的年费,也未在年费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专利局缴纳或缴足年费及滞纳金,则自滞纳金期满之日起两个月后专利局会签发《专利权终止通知书》,告知专利权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终止。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条第二款的规定,专利权人在收到《专利权终止通知书》之日起2个月内,向专利局说明理由,请求恢复权利。同时必须补缴年费及全额年费25%的滞纳金,并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

例如,某发明专利未在到期日202231日前缴纳第10年年费4000元,也未在202291日前补缴年费及滞纳金,之后专利权人收到了《专利权终止通知书》,通知书发文日为20221116。办理恢复专利权手续的时限是由通知中记载的发文日20221116日,先加上15天(专利局推定的官文收到日)再加上2个月计算。根据计算,该专利办理恢复权利手续的时限为202321日。如果需要办理恢复专利权手续,专利权人要在202321日前向专利局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并说明理由,同时缴纳的官费为发明专利第10年年费4000元、全额年费25%的滞纳金1000元、恢复权利请求费1000元。向专利局新系统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时,在恢复期内提交请求,需要选择理由为“正当理由:未在期限内缴足年费、滞纳金,请求恢复”。需要注意的是,在办理专利权恢复手续时,该专利第11年度年费时限202331日即将到期,专利权人可以在办理恢复手续的同时,将此费用一并缴纳。

总的来说,恢复程序是专利权人的补救程序,虽然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有权决定是否接受该恢复请求,但一般情况下,在规定截止日前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并同时缴纳规定费用的,都会予以批准恢复权利,不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据。但是如果审查员要求补充提供证据,则应按照要求补交相关证据文件。审查员对恢复权利手续进行审查后会签发《恢复权利审批通知书》,对符合规定的请求准予恢复权利,对手续不符合规定的,会签发《办理恢复权利手续补正通知书》,告知专利权人需要补正缺陷的内容。专利权人应当自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1个月内对缺陷进行补正,具体计算时限的方法为《办理恢复权利手续补正通知书》中记载的发文日,先加上15天(专利局推定的官文收到日)再加上1个月。专利权人补办了相关手续,并符合规定的,审查员会签发《恢复权利请求审批通知书》准予恢复权利。需要注意的是,通常专利局签发的《办理恢复权利手续补正通知书》是专利权人办理恢复权利的最后机会,因此一定要按照通知书所述要求将缺陷补正,如期满未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专利权将不予恢复。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操作时,请以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避免由于理解或操作不当给专利人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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