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专利与著作权是否存在保护范围重叠的思考

发布时间: 2023-06-19

作者:张瑞兴 专利工程师

对于申请人的一些知识产权成果,既可以申请专利,也可以申请作品自愿登记。那么,如果申请了专利,是不是就可以不用再做作品登记?或者,已经做了作品登记的内容,是不是就可以不需申请专利了呢?

以下,笔者就这一问题引发一些思考。

专利的三种类型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作为大家可以理解的,专利与著作权最有可能存在保护范围重叠的类型便是外观设计了。以文创周边为例,文创周边的相关产品多种多样,例如:包含特定形象的雕像、手办、工艺品挂件、公仔玩具;或者,带有一定设计图案的其他商品,例如:扇子、毛毯、梳子、抱枕,等等。在以上列举的产品上,都可以印制有申请人设计的图案,或者IP形象;这些产品都可以通过申请外观设计来寻求对相关的产品进行保护。

同样的,对于申请人设计的图案,或者IP形象,也可以单独申请作品登记。

那么,在实际申请过程中,作为申请人又该如何选择呢?

以下从多个角度对专利与著作权进行比对。

其一,参考法条的定义;根据专利法对外观设计的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其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其中,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视听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基于法条定义进行比较,可能存在保护范围重叠的部分,或者存在相似之处的内容包括以下部分,即“(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基于法条的基本定义,在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产品设计图中可以表述特定的图案、IP形象。这些内容在一定条件下,同样可以利用外观设计进行保护。另外,对于著作权法中限定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示意图,可以用于表述产品的机械结构。但是一般来说,对于机械产品使用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进行保护。那么,对于机械结构来说,在使用相同图纸内容的情况下,是否也可以利用著作权来保护同样的机械结构设计内容呢?是否能够得到相同的保护效果呢?

笔者认为,专利、著作权最主要的区别在于保护客体(即针对的对象)不同。

对于专利而言,不论发明、实用新型还是外观设计,保护客体都是“产品”。这里对产品的一般理解应当为工业品,即工业品式样的产品;该产品能够在生产线上进行生产,并作为一般商品进行生产、销售。例如,包含IP形象、特定图案的产品。基于机械结构来说,专利保护的是包含特定结构的产品;换句话说,专利保护的也是机械结构本身。

而对于著作权来说,其保护客体应当理解为“作品”。这里的作品可以是影视作品、摄影作品,或者,可以理解为IP形象、图案的本身的表达。即便作品中包含特定的机械结构,其保护的也是记载了该机械结构的作品,而并不是机械结构本身。

另外,从著作权包含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也能够体现出“作品”与专利的“产品”之间的差别。例如,著作权包含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中包括: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网络信息传播权、摄制权、汇编权、翻译权。其对权利的限定是表了对一般作品的处置权利。

简要来说,专利保护“产品”,而著作权保护的是“作品”。

其二,从官方程序、法律状态也可以看到两者之间的差别。

专利需要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文件,外观设计、实用新型需要进行初步审查,发明还需要进行实质审查,审查阶段完成后可以得到授权。对于保护期限,外观设计为自申请日起计算,为15年;实用新型为10年,发明为20年。另外,专利的授权存在被无效的风险。而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著作权的产生无需交由国家相关机构审核。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依法享有著作权。即,作品即便不发表,依然享有著作权。对于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简单理解为自然人的作品,保护期限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职务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其他财产权、人身权的权利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

基于保护客体的区别,申请人可以根据知识产权成果后期的使用方式、表现形式来选择以专利还是以著作权的方式来进行保护。

例如,如果是以影视作品、美术作品进行表演、展示,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即可满足。对于IP形象、图案可以进行作品自愿登记。若还需要以文创玩偶产品进行生产、销售,则还是加以外观设计的保护更为稳妥。在发生侵权诉讼时,也更容易证,要求合理的赔偿。

笔者认为,选择申请方式的另一个考虑要点是获取权利的时间;专利为申请日和授权日;著作权为作品创作完成日期。

在发生侵权诉讼时,认定权利归属时,除了对产品/作品本身的实质内容做出判断,另一个重要的依据便是时间节点,谁在先,谁在后,往往也会成为左右诉讼结果的重要因素。

本着少花钱、多办事的基本原则,准确理解每一种客体的保护边界,结合实际需求确定知识产权成果的合理保护方式,才能给出申请人相对合理的建议。

以上内容是笔者结合工作内容提出的一些观点,欢迎大家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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