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案例浅谈创造性答复中挖掘说明书中的技术效果

发布时间: 2023-06-15

作者:何义文  专利工程师

质疑创造性的审查意见是实践中经常遇到的一类审查意见,针对此类问题的答复也是专利代理人需要重点掌握的实务类型。答复质疑创造性的审查意见最难的部分在于找到反驳审查意见、确立具备创造性的突破点。这需要专利代理人对创造性概念的理解、评判的方法原则有深刻、透彻的理解,以及在实务处理中具备敏锐、严谨细致的思维习惯。

在答复“创造性”欠缺的审查意见时,从技术效果上挖掘与对比文件的差异点是寻找论述创造性突破点的重点。实务中存在多种答复方式,其中较为常见的一种是,挖掘说明书中记载但未指明为所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效果。

在进行“创造性”答辩时,所确立的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有可能不同于专利申请文件的说明书部分所明确记载的该发明所解决的技术问题。

造成以上问题的原因主要是,审查过程中审查员认定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不同于说明书中描述的现有技术,使得基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确定的该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另外,还可能是在撰写专利申请文件之初,因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时未将专利提案所披露的技术效果全面完整地归纳写入申请文件中“所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文段中,使得对一些技术效果的描述散落在说明书不起眼的文段中。对于这些记载于说明书中,但未被明确记载为发明所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效果,只要说明书公开的内容能够使本领域技术人员确认该技术效果的实现,都有可能作为论述创造性的突破点。

以下,针对上述内容结合一案例进行分析,简要论述如何挖掘说明书中记载但未指明为所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效果。

原申请的权利要求:

1.一种移动终端的显示方法,所述移动终端包括一显示屏,其特征在于,所述显示方法包括如下步骤:

S1所述显示屏显示若干对象;

S2通过眼球跟踪技术在所述显示屏中获取一用户眼睛注视的显示区域;

S3判断所述显示区域在所述显示屏中的位置在一设定时间内是否发生变化,若是流程结束,若否则执行步骤 S4;

S4在所述显示屏中对所述显示区域内显示的对象添加一显示效果。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移动终端的显示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S3包括:

S31判断在所述显示屏中所述显示区域内显示的对象的像素是否小于一设定像素,若是则执行步骤 S32,若否则流程结束;

S32判断所述显示区域在所述显示屏中的位置在一设定时间内是否发生变化,若是则流程结束,若否则执行步骤 S4;

或者,步骤S3包括:

S31判断所述显示区域在所述显示屏中的位置在一设定时间内是否发生变化,若是则流程结束,若否则执行步骤 S32;

S32判断在所述显示屏中所述显示区域内显示的对象的像素是否小于一设定像素,若是则执行步骤 S4,若否则流程结束。

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

终端的具体类型是不限定的,比如能够实现该功能的智能手机(相当于移动终端),终端的视窗(相当于移动终端包括一显示屏)开启的情况下,启动所在终端拍摄图像信息;

开启对象,为如下类型其中之一(相当于S1):(1)通过超文本文件所设置的超链接数据;(2)在文档中所设置的链接数据,该链接数据在触发后能够指向于所在文档的其他位置,或者指向于所在终端中其他独立的文件;(3)所在终端中的文件夹;(4)文件数据;

启动所在终端上的摄像结构,拍摄用户的眼睛注视信息,识别后获取在当前视窗中的注视点位置(相当于S2);

判定注视点在该开启对象处停留的时间是否达到预设阙值,其中该预设阙值为2 秒钟,在达到的情况下转入到下一步骤,在达不到的情况下,重复步骤S220~步骤S230(相当于S3);

采集该超链接形式的目标开启对象中的显示内容,将其转为连续放大状态,其中本实施例中的开启对象的显示内容为字符,对字符中的数据内容进行连续放大操作(相当于S4)。

审查员认为:

对比文件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特征,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方案实质上相同,且两者都属于终端显示方法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都是如何通过视觉触发对象特效显示,并获得相同的避免误操作的预期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 1所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新颖性。

针对权利要求2,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不具备创造性。

在该案审查意见的分析及答复过程中,对于审查意见中认定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观点难以反驳,笔者是采用通过修改权利要求1,使其满足新颖性的要求。

研读该申请文件的说明书后,发现说明书内容中对原权利要求 2 的技术特征“判断在所述显示屏中所述显示区域内显示的对象的像素是否小于一设定像素”进行了描述,原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达到的技术效果为:可节约移动终端系统资源使用户在使用所述移动终端时更方便快捷。对比文件达不到上述技术效果。因此,初步确定答复策略为:将原权利要求2的技术加入原权利要求1作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

对技术方案作进一步解读,并结合说明书公开的内容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进行深度挖掘,推断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所能到的技术效果还包括:可避免不必要的操作,使得该发明的显示方法更加高效和合理。

从而,将上述技术效果进行全面完整的归纳,由此重新确定该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触发对显示对象执行添加显示效果的操作。在此基础上,充分论述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使审查员理解该发明的创造性高度。

总结:

在撰写专利申请文件的环节,基于查新检索的局限性,代理师往往是基于发明人或自己查新检索发现的现有技术,确定该专利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而实质审查过程中,审查员很有可能检索出新的对比文件,并且该检索出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已经解决了该申请文件原先记载的技术问题且公开了该发明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

此时就需要重新确定该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问题与技术方案对应,那重新确定技术问题的前提就需要对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进行修改。此时,挖掘说明书中记载但未指明为所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效果,将有效帮助专利代理师指明如何重新确定技术问题和修改技术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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