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案例浅谈现有技术

发布时间: 2023-02-02

作者:申用杰 专利工程师

现有技术是《专利法》中最重要的基本概念之一。在判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满足授权的实质性条件,特别是新颖性和创造性时,都必须应用现有技术这一概念。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国内外公众所知的技术。因此,对现有技术的理解,应当从为公众所知、时间界限以及公开方式等方面来全面考虑。

这里的“公众”是指专利法意义上的公众,一般指不受特定条件限制的人,即不负有保密义务的人。为公众所知包括两层含义:1.现有技术处于公众想要得知就能得知的状态;2.现有技术的内容应当包括实质性的技术知识,并且应当充分披露足够的技术信息。

现有技术的时间界限是申请的申请日(享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即申请日前公开的技术内容均属于现有技术,但不包括申请日当天公开的技术内容。

现有技术公开方式包括出版物公开、使用公开和以其他方式公开三种,均无地域限制。也就是说,一项技术无论以上述何种方式公开,只要其内容在申请日之前在国内或国外为公众所知,就构成现有技术。

《专利审查指南》中具体规定了:

出版物公开:专利法意义上的出版物是指记载有技术或设计内容的独立存在的传播载体,并且应当表明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公开发表或出版的时间。出版物的印刷日视为公开日,有其他证据证明其公开日的除外。也就是说,出版物中记载的技术内容以印刷日为基准视为被公开。

使用公开:由于使用而导致技术方案的公开,或者导致技术方案处于公众可以得知的状态,这种公开方式称为使用公开。使用公开是以公众能够得知该产品或者方法之日为公开日。

其他方式公开:主要是指口头公开等。例如,口头交谈、报告、讨论会发言、广播、电视、电影等能够使公众得知技术内容的方式。口头交谈、报告、讨论会发言以其发生之日为公开日。公众可接收的广播、电视或电影的报道,以其播放日为公开日。

本文将结合实际案例来谈谈对现有技术的一些认识。

疑问1:标识在产品的铭牌上的出厂日属于哪一种公开方式?其是否可被用作上面所说的公开日呢?

《案例一》

案例详情:请求人提交了在涉案专利申请日(200051日)后购买产品A的凭证以及该产品A铭牌上的出厂日(2000330日)作为证据,以请求无效涉案专利。

众所周知,产品的铭牌是固定在产品上用于向用户提供有关厂家商标、品牌、产品参数等信息的标牌,其并非独立存在的传播载体所以不应被视为专利法意义上的出版物,而应属于《专利审查指南》中的使用公开范畴。

铭牌上的出厂日是否可作为使用公开的公开日,关键在于对于涉案产品A而言,其铭牌上的出厂日是否足以表明,于该日起产品A已经足以让公众中任何人想得知即可得知,即已经处于公众能够获得的状态。其中,“处于公众可以得知的状态”,是构成现有技术的最为实质性的条件,并且这种状态必须实际存在,并非仅仅是一种可能性。

因此,结合本案,请求人提交的证据还不足以证明,产品A在铭牌上的出厂日后立即进入了销售渠道,向公众展示,使公众了解其技术内容,并且鉴于实际生产中,许多产品一般在生产线组装完毕后打印出厂日期,但不会马上进入市场销售环节,从而不能认定自铭牌上的出厂日起,产品处于公众想得知就可得知的公开状态。

通过案例一的探讨可知,产品的出厂日不能像出版物的出版日那样被视为公开日,公众想要得知就能得知的状态才是认定公开日的基准之一,并且可以延伸理解为,产品的各种日期,例如送检日、委托加工日等也不能简单地被认定为公开日。

疑问2:产品随附的说明书中的印刷日是产品的公开日吗?

《案例二》

案例详情:请求人提交了在涉案专利申请日(200051日)后购买产品B的凭证以及该产品B随附的说明书为证据以请求无效涉案专利,并且经调查该产品随附的说明书的印刷日为(2000330日)。

在案例二中,若比照专利审查指南中对出版物的规定,主张将产品B随附的说明书的印刷日视为产品B的公开日,则该主张是否能够成立呢?

本案请求人提出的主张是否成立,关键在于对于涉案产品B而言,随附的说明书的印刷日是否是其公开日。

在案例二中,产品B的说明书仅随附于产品B,即随着产品B的销售而处于公开状态,因此随附的说明书的公开日是产品B处于销售状态的日期,而不是说明书的印刷日。

因此,结合本案,请求人提交的证据还不足以证明,产品B在其专利申请日之前已被公开,因此申请人的主张不成立。

疑问3:专利申请文件的背景技术中的技术内容是现有技术吗?

《案例三》

案例详情:请求人主张,涉案专利C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被该涉案专利C的背景技术所公开,因此涉案专利C相对于其背景技术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由于背景技术部分内容通常是由专利申请人或发明人根据其所掌握的知识撰写,并且由于不同申请人或发明人所掌握知识的差异性和局限性,专利文献背景技术部分的内容往往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仅凭背景技术部分的记载,并不能认定其必然是在该涉案专利C的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前构成公开。

因此在案例三中,不能仅凭背景技术的技术内容来认定专利C的权利要求书的技术特征已被公开,而是还需要其他能够证明背景技术的技术内容已在涉案专利C申请日之前被公开的证据。 

总体而言,在专利相关的争议程序中,现有技术是一个很常见但又不容易把握的要点环节,值得我们进一步深入研究。

参考文献:

1. 何越峰.专利法律知识分册[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187-89;

2.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案说案:专利复审、无效经典案例指引[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8:3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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