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专利年金费用减缴情况简介以及注意事项

发布时间: 2022-12-16

作者:刘莹 流程业务管理部

专利费用减缴办法》是为减轻申请人申请专利和维护专利负担而制定,根据该办法规定,目前对于符合费用减缴条件的专利年费,可以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十年内享受费用减缴。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个人或者单位的,可以按照规定减缴收费的85%。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或者共有专利权人的,可以按照规定减缴收费的70%。对于专利权人来说,专利授权以后需要每年缴纳一次年费用以维持专利权有效,在专利维持后期,费用会随着年度不断增长,如果专利享受费用减缴,可以为企业和个人节省一大笔开支。因此,申请人在申请专利时可以了解一下相关政策,尽可能地节省预算。

下面与大家分享年金费用减缴政策的变化情况,以及管理享受费用减缴的专利年费需要注意的一些环节

一、年金费用减缴政策的变化情况

2016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专利收费减缴办法》,废止2006年11月13日起施行的《专利费用减缓办法》。办法规定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可以请求减缴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六年内的年费。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减缴收费:

1.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3500元(年4.2万元)的个人;
2.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的企业;
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或者共有专利权人的,应当分别符合上述规定。
另外,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个人或者单位的,可以请求减缴85%的年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或者共有专利权人的,可以请求减缴70%的年费。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应当提交收费减缴请求书及相关证明材料。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通过专利事务服务系统提交专利收费减缴请求并经审核批准备案的,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再次请求减缴专利收费,仅需提交收费减缴请求书,无需再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个人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应当在收费减缴请求书中如实填写本人上年度收入情况,同时提交所在单位出具的年度收入证明;无固定工作的,提交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县级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关于其经济困难情况证明。企业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应当在收费减缴请求书中如实填写经济困难情况,同时提交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在2018年8月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停征和调整部分专利收费。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征、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7号)精神,对专利年费的减缴期限由自授权当年起六年内,延长至十年内。即: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可以请求减缴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十年内的年费。
在2019年7月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调整专利收费减缴条件,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78号)第三条规定可以申请减缴专利收费的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条件,由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3500元(年4.2万元)的个人,调整为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5000元(年6万元)的个人;由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的企业,调整为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的企业。
经过比较,中国费用减缴政策对于共同专利申请人的申请情况和申请人收入的限额都有较多调整,这对于申请人是很大的利好趋势。

二、管理享受年金费用减缴政策的专利年费时,需要注意的一些环节

1.如果享受费用减缴的专利,在年费阶段专利权人发生变更,变更后的专利权人应当重新向专利局提交收费减缴请求。如果新专利权人未重新提出收费减缴请求,在权利人变更以后应缴纳的专利年费,将按照全额收取。

2.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只能请求减缴尚未到期的收费,年金费用需要在到期日两个半月之前提出。如果享受费用减缴的专利,在年费阶段专利权人发生变更,变更后的专利权人重新向专利局提交收费减缴请求的日期在本次年费时限前两个半月以内,则本次年费属于未按规定时限提交减缴请求,不予减缴,但下次年费开始仍可享受费用减缴。

3.年金费用减缴是自授予专利权当年开始(以下简称授权年度),但此处的授权年度,不可以认定为是《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中记载的授权年度,因为该通知中的年度是预估的,实际的授权年度要以专利的授权公告日落在哪一年度为准。例如,某件发明专利申请日为2011年6月13日,2013年4月2日下发《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通知书中记载的授权年度是第3年度,后于2013年5月29日授权公告。根据申请日计算,该专利案实际的授权公告日期是落在第2年度当中(2011年6月13日至2012年6月12日是该专利案第1年度,2012年6月13日至2013年6月12日是该专利案第2年度,2013年6月13日至2014年6月12日是该专利案第3年度,依次类推),如该案费减比例一直不变,费用减缴的年度从第2年度起算,则最后一次享受费用减缴的年度应该为第11年度,而非按照《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中记载的第3年度起算,计算为第12年度。

上述内容为笔者在实际工作经验中总结,仅供申请人或代理机构参考。在实际作业中,请以CNIPA网站上发布的相关信息及法律法规为准。

参考文献:

[1]2006年11月13日起施行的《专利费用减缓办法》;

[2]2016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专利收费减缴办法》;

[3]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39号;

[4]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72号;

[5]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272号;

[6]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3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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