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商标证书被“悄悄”改了吗?

发布时间: 2022-11-17

作者:刘雨婷 商标代理人助理

众所周知,在办理商标续展时,中国官方会对商标是否在有效期内办理、申请人是否符合资质,申请信息是否正确等内容进行审查,而在续展申请时,是不允许申请人对商标及商标申请的具体内容及信息进行任何的改变的。

在近期的商标实务中,我们却发现,在办理商标续展时,中国官方在权利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注册证上原有的类别改变了,即注册证上的类别,与办理续展后下发续展核准证明文件上的类别不一致。由于申请人指定的商品为非规范名称,即使按照现行分类表的规定,其也不能确定性的划入官方直接改变后的分类中。更为尴尬的是,由于类别的改变,使他人在后的相近似的商标得以在原注册证显示的类别注册成功。由此,商标权利人认为,中国官方未经告知及同意,改变商标类别的行为是错误的,且由于这种类别的改变,导致了权利人的商标权利受到损害。具体案件情况如下:

【案件情况介绍】由于该案件尚未完结,故所涉案件具体信息予隐去。

权利人于1990年提出A商标申请,指定商品:油封。该商标于1991年获得注册。其类别显示为:第6类。20116月,申请人对该商标第一次进行续展,按照中国官方当时的规定,续展核准证明文件上不会显示商标类别,这也导致权利人无法知晓,在此次续展核准时,中国官方将该商标的类别从原来的“第6类”变为“第7类)。当20213月,权利人人办理了第二次续展申请,此时,权利人才发现,在收到的《商标续展注册证明》文件上,其上的类别已赫然变更为:第7类。

针对此情况,我们作为权利人的代理人,致电官方了解情况,官方回复称:由于A商标申请较早,随着分类表的变化,该商品由申请时的第6类,现已被官方划分至第7类。同时,我们也了解到,此类因分类表的变化而修改商品类别的情况,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会再主动通知权利人,亦不会再下发任何官方文件对这种变化单独确认。

权利人对官方的此解释非常不认同。首先,权利人并未接到官方的任何通知;其次,“油封”这一项商品无论是按照以往的分类表,还是现行的分类表,均不是分类表中规范的商品名称。官方在未给予申请人解释说明的情况下,断然划分至第7类缺乏法律依据。权利人认为,“油封”这项商品所指,与注册证上的第6类,即07组中的:“金属垫圈、垫片(填隙片)”的商品内涵与实质更为贴切,而非由中国官方主动划分的第7类“机器零部件商品”,如仅在第7类获得保护,其商品的权利范围并不完整。

与此同时,我们也发现了一个对权利人非常不利的情况:通过检索,我们发现,在第6类上存在一件与权利人A商标几乎完全相同的B商标,且已注册于与权利人的A商标相类似的商品上。也即,权利人即使现在重新提出一件第6类上的新的申请,其也会被此件商标所阻碍,不可能获得注册。

基于此情况,我们多次通过电话、函件以及当面向中国官方相关部门反映了此情况,并要求确认权利人在第6类上的商标权利,但却一直未能得到令权利人满意的回复与处理。为了最大限度的维护权利人合法商标权益,能使A商标权利范围符合权利人提出申请时的本意,降低经营风险,我方建议权利人进行了下述行动:

① 202112月,权利人重新在第6类07组商品上提出了与A商标完全相同的C商标。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驳回,驳回理由为:B商标在先存在其与C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0224月,权利人提出了复审申请,并在复审理由中陈明了该案的原委始末,但复审理由未得到支持,中国官方认为,两商标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同时,本案中陈明的其他情况不属于该案的审理范围。

② 20221月,权利人对A商标提出了更正申请,期望通过更正程序把中国官方错误变更的第7类的类别更正为正确的第6类。但收到了中国官方下发的不予核准更正申请的通知 ,理由为“该续展已经核准”。

③ 20223月,权利人对阻碍申请商标注册的B注册商标提出了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以期其可被撤销。

为了避免进入诉讼而增加案件成本,权利人于20225月第二次在第6类上提出了A商标相同的新的申请,即D商标,中国官方以同样理由予以驳回。2022年9月,权利人对D商标提起复审申请。202211月,我们收到了针对B商标被撤销的官方决定(笔者撰写此文时,该决定尚未生效)。

由此,从目前情况看,权利人上述维权的行动的目标初步达成。其重新获得在第6类上的商标权利的诉求有了新的希望。

【案件启示】

通过本案,我们也提示商标权利人应关注自己的商标权利:

1、杜绝“一证在手,高枕无扰”的权利取得和权利保护思想。目前,商标分类表的变化非常频繁,截止到11月份,2022年,中国官方就已发布过三次变更分类表信息的公告。根据中国官方最新的分类规定,定期核查注册证上的商品及服务项目是否仍符合自身需求,商品及服务项目是否有遗漏、变更等情况,并及时进行相应的权利补充及维护非常重要。

2、提倡“极积应对,灵活处理”的化解危机的案件处理思路。通过本案介绍,可以看出,在通过各种渠道反馈给中国官方而未得到进一步解决后,权利人一方面做好了通过行政诉讼对此案进行申辩的准备,另一方面,权利人也接受了我们的意见,通过提出新申请、更正申请、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驳回复审申请等任何可能的途径进行救济。为重新拿回第6类上的商标权利进行了各种努力和尝试,而从目前的结果看,这种努力是非常必要也是非常有效的。

最后,我们认为,商标注册证和商标续展注册证明文件是商标权人行使商标权利时唯一、有效的证明文件,该文件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其上的信息经权利机关确认核准,具有至高的法律效力。在本案中,此两份文件上显示的类别信息并不相同。这两份信息不同的文件同时存在,同时使用,不但亦使他人对法律文件的有效性产生怀疑,影响申请人行使商标权利,更会影响法律文件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而在本案中,不仅仅是文件上类别显示不同的问题,对于在分类表变化的客观情况下,如何有效妥善的衔接、通知、确权,以切实维护不同时期的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更是值得思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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