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类案复审决定书获取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审查意见答复的启示

发布时间: 2022-11-16

作者:张昊 专利代理师

引言

《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对于专利代理师来说,在处理涉及到《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的审查意见时,答复的整体思路是较为清晰的,即,有理有据地论述,所涉申请解决了技术问题,采用了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并且实现了相应的技术效果。

对于此类审查意见,虽然从技术问题、技术手段和技术效果三方面进行论述的整体框架是清晰的,但是难点在于如何有力地论述所涉申请确实解决了技术问题,采用了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并且实现了相应的技术效果。换言之,答复此类审查意见成功的关键在于如何针对申请的具体情况找到答复的切入点和论述的关键点。

笔者在处理此类审查意见中常用的方法之一就是借鉴同样涉及到《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的复审决定书,从这些复审决定书中提取出答复要点。

案例分析

本案例涉及到一种用于在计算系统中管理沿袭信息的方法,具体地,在独立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

一种用于在计算系统中管理沿袭信息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在数据存储系统中储存有向图的规范,所述有向图的规范包括表示计算的多个节点以及表示在计算执行期间通过计算接收或产生的数据元素的多个节点以及表示计算和数据元素之间的沿袭关系的节点之间的有向链路;

使用至少一个处理器处理所述规范,以将多个节点与用于处理数据沿袭的表示的请求的信息相关联,所述处理包括:

识别所述有向图中与数据存储器中存储的标准化数据元素对应的一个或多个节点的第一集合,并将从所述数据存储器中取回的数据元素去标准化,其中将数据元素标准化包括将对应于多个数据元素的记录转换成具有针对至少一个字段的通用格式的多个记录,其中将数据元素去标准化包括将具有针对至少一个字段的通用格式的多个记录转换成对应于多个数据元素的单个记录;以及

将通过表示第一沿袭关系的第一有向链路连接至一个或多个节点的所述第一集合的第一组多个节点以及通过表示第二沿袭关系的第二有向链路连接至一个或多个节点的所述第一集合的第二组多个节点与具有多个可能标签值的至少一个标签标识符相关联,其中所述可能标签值的数量至少与被标准化后的数据元素的数量一样多,其中在去标准化后的记录中表示不同数据元素的节点与所述标签标识符的不同值关联。

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审查员对于该独立权利要求1进行了如下评述:

此类审查意见的评述思路一般来说是比较固定的,即,从所涉申请未解决技术问题,没有采用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并且没有实现技术效果三方面进行评述。在这三方面中,关键评述一般在于未解决技术问题和未采用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这两方面,而未实现技术效果往往是前述两个方面带来的结果。相应地,在答复审查意见时,重点也在于如何恰当地论述申请所解决的问题属于技术问题,并且采用的手段也属于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

在此类审查意见的评述思路比较固定的情况下,不同申请审查意见的区别点在于得出所涉申请未解决技术问题和没有采用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的论据。相应地,这也是答复审查意见时应当重点反驳之处。

从上述案例的审查意见中可知,对于本申请未解决技术问题的论述较为单薄,论述力度较弱。因此在答复时能够较为容易地根据申请说明书中对于技术问题的公开内容,进行较为有利的反驳。相比之下,该审查意见的论述重点在于没有采用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这方面。得出上述结论的论点在于:所涉申请的方案所采取的手段涉及用户参与,从而导致不符合自然规律。因此,能否答复成功的关键在于,能否有力地说明尽管方案涉及到用户参与,但是这并不会导致方案不符合自然规律。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答复该审查意见的关键在于如何在人机交互方面进行有力的论述。带着这样的目的,笔者检索了相关的复审决定书。

在第35326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中,同样涉及到由于方案涉及到人机交互而基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被驳回的情形。具体的驳回理由为:

针对权利要求1:一种信息处理设备,用于生成打印设备可解释的打印数据,并将所生成的所述打印数据传输到所述打印设备,所述信息处理设备包括:设置单元,用于如果指定使用标签页,则设置识别第一标签页和第二标签页堆叠的状态下所述第一标签页的标签部与所述第二标签页的标签部之间的位置关系的信息,其中,所述标签页是基于文档信息的打印数据插入打印纸张之间的带有标签的打印纸张;以及判断单元,用于根据由所述设置单元设置的识别所述位置关系的所述信息,判断要在所述第一标签页的所述标签部和所述第二标签页的所述标签部上打印的字符串的打印开始位置。

权利要求1所要解决的问题是根据用户的主观愿望,确定标签页字符串的开始位置,不是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手段是由用户根据一定的规则,对标签页进行设置,不是技术手段;所达到的效果是获得符合用户设置的字符串位置,并非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不能构成一个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从驳回理由来看,该申请之所以被认定为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关键原因就在于认为该申请的方案涉及到用户参与,从而不是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

复审请求人在未对权利要求1进行修改的情况下提交了复审请求。

专利复审委员会(笔者注:现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经过审查,认为申请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具体理由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信息处理设备,该信息处理设备通过设置单元接受用户对各标签页的标签部之间位置关系的设置信息,然后通过判断单元根据该设置信息判断在各标签页的标签部上打印字符串的打印开始位置。该权利要求的方案解决了现有装订应用程序在标签部上进行打印时缺乏灵活性,而且在相邻标签部部分重叠时有可能遮挡在该标签上打印的内容的问题,上述问题是在打印机操作中遇到的客观问题,属于技术问题;该方案采用设置单元和判断单元来实现相应的设置和判断功能,虽然其中的设置单元需要用户的参与,但是这只是基于人机交互的方式对标签部之间的位置关系信息进行设置,以便于在标签部的指定位置处进行字符串的精确打印;另外,权利要求1的方案是通过判断单元根据上述设置信息来判断字符串的打印开始位置,而这正是解决上述在相邻标签部部分重叠时有可能遮挡在该标签上打印的内容等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手段,可见该方案采用了技术手段;此外,该方案提高了在标签上打印字符串时的准确性和灵活性、以及打印时的数据处理能力,所获得的效果是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构成了技术方案,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从专利复审委员会给出的认定申请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的理由可知,申请的方案中涉及到的用户参与,被认定为基于人机交互的方式对标签部之间的位置关系信息进行设置,并且这样做的真正目的在于在标签部的指定位置处进行字符串的精确打印。而申请的方案是通过判断单元根据上述设置信息来判断字符串的打印开始位置,而这正是解决上述在相邻标签部部分重叠时有可能遮挡在该标签上打印的内容等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手段。

通过分析方案中同样涉及用户参与并且在复审程序中取得成功的案件的复审决定书,我们能够得到的启示在于:对于因方案涉及用户参与而被认定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的审查意见,答复成功的关键在于,能够恰当地界定用户参与在申请的整体方案中所起的作用,并且明确用户参与不会影响申请的方案符合自然规律的实质性质。

基于这样的启示,回到本文前半部分提到的案例本身,需要基于说明书的公开内容确定用户参与在申请的方案中的作用。

所涉申请的说明书中明确公开了“为了实现诸如图12的第一过滤后数据沿袭图200之类的过滤后数据沿袭图,用户选择节点并命令数据沿袭模块25确定该节点的过滤后数据沿袭。数据沿袭模块25首先确定所选节点与一个或多个标签标识符之间的关联。对于与所选节点相关联的每个标签标识符,数据沿袭模块25确定标签标识符的可能标签值中的哪些标签值与所选节点相关联。通常,用户可以选择任意数量的要与所选节点相关联的标签值”。

从上述公开内容可知,在本申请的方案中,用户仅仅是选择了标签值,执行处理步骤的则是数据沿袭模块25。也就是说,虽然在本申请中标签标识符的多个可能标签值由用户选择,但是这并不等同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采用的手段依赖于人为制定的规则。虽然标签值的确定需要用户的参与,但是这只是基于人机交互的方式对标签值进行设置,以便于基于不同用户的需求对节点进行关联,但是这样的人机交互式的用户参与,并未改变数据沿袭模块25或处理器等硬件装置的处理流程。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采用的手段并不依赖任何人为主观因素,其实施也仅是基于人机交互而进行确定的信息处理,而并非人为规则本身。而且,权利要求1的方案是处理器基于上述标签值,将第一集合的第一组多个节点以及第一集合的第二组多个节点与标签值的至少一个标签标识符相关联,而这正是解决节点过多导致数据复杂度提高所采用的技术手段,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采用的手段是技术手段。

对于此类涉及《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的审查意见,如果能够较为有力地论述了用户参与不影响申请整体方案的技术性,就有较大的机会说服审查员接受申请的技术性。

小结

过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在答复审查意见时,如果找不到答复的切入点和论述的关键点,则可以借鉴涉及同样法条的申请的复审决定书,复审决定理由的论述过程能够为答复提供答复切入点方面的启示,同时也可以借鉴其中具体的说理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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