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意见中公知常识的几种答辩策略

发布时间: 2022-10-25

作者:王瑞妮 专利代理师

引言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创造性部分指出: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判断过程中要确定的是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同时指出,通常认为现有技术中存在上述技术启示的情况包括区别特征为公知常识。

一些审查意见中,采用公知常识与对比文件结合来评价专利申请的创造性时,提供的证据较少,也缺乏足够的理由,导致“公知常识”成为创造性答复的一大难点。

本文将抛转引玉,结合实际案例总结分析公知常识的几种答辩策略。

策略一主动对公知常识进行举证或者说明

在该答辩策略中,申请人可以主动对公知常识进行举证或者说明,进而论证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实际上和本专利申请的区别技术特征不同,证明本专利申请的区别技术特征并非公知常识。下面通过案例一进行说明:

技术问题:

第三方应用程序想要调用操作系统提供的功能,只能调用其提供的标准接口函数。同时,操作系统不知道第三方应用程序具体在执行哪些功能,目标应用程序也不能命令操作系统执行特殊的操作,这两者是相互独立的,这使得操作系统无法区分目标应用程序的内部运行场景,只能使用一套标准的参数去适配,无法针对目标应用程序的内部运行场景进行针对性的性能优化。

技术手段:

提出一种针对移动终端的目标应用程序的资源配置方法,该方法中,操作系统接收正在运行的目标应用程序发送的场景数据包,场景数据包包括目标应用程序的场景关联信息;操作系统根据场景关联信息确定目标应用程序的网络资源优化策略;操作系统按照网络资源优化策略调整目标应用程序的Wi-Fi网络资源的分配。

审查过程:

在第二次审查意见中,本案被审查员采用一份对比文件和公知常识的组合评述缺乏创造性;之后本案被驳回。争议点聚焦在区别技术特征“所述目标应用程序和所述操作系统之间包括预设数据通道”被认为是公知常识。后来,本案在复审程序中被撤销驳回。

争议点:

区别技术特征“所述目标应用程序和所述操作系统之间包括预设数据通道,所述预设数据通道为目标应用程序正在运行时,目标应用程序与操作系统之间建立的有效的数据传输链路”是否为公知常识?

答辩要点:

申请人主动说明:在公知常识中,操作系统与用户空间中运行的应用程序之间,只能通过调用操作系统的标准函数接口来传输数据;而函数接口是固定的,每个函数接口传输的数据类型也是固定的。这样操作系统所能获得的正在运行的应用程序的场景数据类型是有限的。例如,在对比文件中提到的获取应用程序的场景数据的方式,是通过所述游戏客户端的渲染接口中注入的钩子函数,在所述渲染接口执行渲染前从所述渲染接口对应内存缓冲区中获取帧图像数据。这个渲染接口就是一个函数接口,通过这个渲染接口只能获得图形数据。

而本专利申请上述区别特征中,由于建立了目标应用程序与操作系统之间的数据传输链路,使得目标应用程序能够搜集场景数据,并主动将场景数据发送至操作系统。这样目标应用程序向操作系统发送的场景数据包中的数据,不限于一些标准函数接口对应的固定类型的数据,应用程序可以发送任意的场景数据至操作系统,操作系统获得的场景数据更加丰富,不限于一些标准函数接口对应的固定类型的数据。

由此可见,在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中,是不存在本专利申请这种功能的数据通道的。即使将公知常识中,操作系统获取应用程序的数据标准函数接口理解为数据通道,也与本专利申请的数据通道的功能不同。具体而言,公知常识中的操作系统只能通过标准函数接口获取标准函数接口对应的数据类型的数据,而本专利申请的数据通道能够传输任意的场景数据;公知常识中的标准函数接口并不是一个应用程序与操作系统之间的数据通道,而是操作系统与多个应用程序之间的数据通道。

策略二请求审查员为公知常识提供证据

在该答辩策略中,如果申请人不确定区别技术特征是否为公知常识,也可以请求审查员为公知常识提供证据,进而基于审查员提供的证据分析审查员关于公知常识的评述是否站得住脚。下面通过案例二进行说明:

技术问题:

一般通过对智能手机进行加密的方式来对手机进行保护,如在用户需要对手机中的消息进行查看时,需要输入预设密码进入手机后,才可以对消息内容进行查看。这样的加密方法虽然对消息内容起一定的保护作用,但是如果在输入密码旁人较多时,存在容易被旁人看到或者被非法破解的情况,导致手机消息内容泄露,安全性较低。

技术手段:

在查看消息内容之前,先通过对终端当前所处环境进行检测,当检测到的环境参数信息满足预设隐私保护条件时,可认为当前所处环境不安全,需要对消息内容进行隐私保护,从而保证了终端消息内容不容易泄露,提高了消息内容的安全性。

审查过程:

本专利申请在第三次审查意见之后被驳回,争议点聚焦在第二次审查意见答复中新增的区别技术特征被认为是公知常识。后来,本案在复审程序中被撤销驳回。

争议点:

区别技术特征“当所述人脸图像的个数超过第二预设阈值、且当人脸图像中包含与预设图像样本不匹配的人脸图像时,可确定所述环境参数信息满足预设隐私保护条件”是否为公知常识?

答辩要点:

应申请人请求,审查员提供了专利文件来说明人脸识别属于公知常识。对此,申请人认同人脸识别是业界公知常识。但是,申请人也恳请合议组基于合理的动机,考虑人脸识别技术使用时的深层思维逻辑。审查员提供的专利文件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就是根据人脸个数来判断是否满足预设条件,而本专利申请并不仅仅是人脸个数是否满足预设阈值,而是涉及到具体的人脸图像与预设图像样本是否完全匹配。

审查员提供的这些关于人脸识别的专利文件中并未包含预设图像样本,进而,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难以想到基于人脸与预设样本图像深层次的对比。从一定程度上来说,审查员列举了多篇对比文件(人脸个数识别四篇),仍无法直接证明本专利申请的区别技术特征“当所述人脸图像的个数超过第二预设阈值、且当人脸图像中包含与预设图像样本不匹配的人脸图像时,可确定所述环境参数信息满足预设隐私保护条件”属于公知常识,这恰恰证明了相关区别特征的非显而易见性。

策略三从公知常识的时间属性入手

由于审查员对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的时间和专利申请的申请日存在一定的时间差,而科学技术又在飞速的发展,这就导致部分技术手段在审查阶段可能确实已经属于公知常识,但实际上在申请日之前却又不属于公知常识。下面通过案例三进行说明:

技术问题:

就目前的终端所提供的前置摄像功能而言,在前置摄像过程中所拍摄的图像质量取决于终端所在的环境因素,如环境光线较好时,拍摄的图像质量较好,而环境光线较暗时,其拍摄的图像质量则相对较差,这无疑降低了终端的智能性。

技术手段:

当检测到针对终端的前置摄像指令时,获取终端所在环境的当前色温;采用预设白平衡调节规则对所述当前色温进行调节,获得目标色温;将目标色温对应的补光图像输出至终端屏幕中;其中,所述补光图像用于对前置摄像的拍摄对象进行补光;执行前置摄像操作,从而,所拍摄得到的图像是经过屏幕输出的补光图像进行了补光处理的,因此,可以提高图像的质量。

审查过程:

在第三次审查意见中,本案被审查员采用一份对比文件和公知常识的组合评述缺乏创造性,之后本案被驳回。争议点聚焦在区别技术特征被认为是公知常识。后来,本案在复审程序中被撤销驳回。

争议点:

区别技术特征“当检测到针对终端的前置摄像指令时,获取所述终端所在环境的当前色温,其中,所述前置摄像指令为在包括音量增加键、音量减少键或电源键的实体按键上的预设的目标点击动作所产生的”是否为公知常识?

答辩要点:

本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中记载有“所述前置摄像指令为在包括音量增加键、音量减少键或电源键这些与拍照无关的实体按键上的预设的目标点击动作所产生的。对比文件并未公开通过实体按键上的预设的目标点击动作产生前置摄像指令,更未公开通过在音量增加键、音量减少键或电源键这些与拍照无关的实体键上的目标点击动作产生前置摄像指令。

同时,申请人指出,本专利申请的申请年份是2014年,而实质审查的时间是在2017年。智能手机的发展日新月异,三年前的技术和现在相比是不可同日而语的。三年前的手机或相机,智能化程度还比较有限,根据申请人的了解,三年前的手机或相机进行拍照时,要么通过显示屏上显示的拍照图标或菜单选项去启动拍照,要么通过相机的拍照按钮去启动拍照。因此,本专利申请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并非公知常识。

结语

对于专利代理师来说,专利审查意见的答复是工作中的重点,而公知常识相关的审查意见答复则是其中的难点之一。在答复公知常识相关的审查意见时,不仅需要熟练掌握“三步法”,还必须掌握各种答复策略,形成清晰的答复思路。以上仅仅是笔者在工作中的一些总结与体会,若有不妥,欢迎各位不吝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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