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事新闻法律保护初探

发布时间: 2022-07-29

作者:朱悦 律师、专利代理师

一、是否有必要保护时事新闻

我国著作权法并不保护“时事新闻”的内容,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十六条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传播的单纯事实消息属于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时事新闻。传播报道他人采编的时事新闻,应当注明出处。”可见,我国法律虽然不保护“时事新闻”的内容,但仍保护“时事新闻”的“来源指向”,类似署名权。

然而,在流量时代,各媒体平台的“抢先报”“独家报道”等时事新闻因“新”“快”搏取公众眼球而带来经济效益的客观事实已不容忽视,众多媒体平台愿意投入大量人力、物力等资源去抢发第一手新闻报道从而获得更多流量和经济效益。对此,我们对“时事新闻”的保护也可换个角度讨论——如何保护合法获得“第一手新闻资源”的媒体平台。

二、在著作权法体系下保护“时事新闻”的空间

虽然前述司法解释第十六条规定“传播报道他人采编的时事新闻,应当注明出处”,但如遇“未注明出处”的传播,该条款并未给出明确的规制措施。参考与该司法解释第十七条“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转载,是指报纸、期刊登载其他报刊已发表作品的行为。转载未注明被转载作品的作者和最初登载的报刊出处的,应当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之规定,如遭遇不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况,则相对方可能也仅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是否停止侵权行为,是否需要赔偿损失,司法解释中并没有明确规定。

三、在竞争法体系下保护“时事新闻”的空间

如前述,在流量时代,对不正当挪用时事新闻的禁令和经济赔偿也是重要的。

1. 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保护空间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早在2011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就在“大众点评网”诉“爱帮网”不正当竞争案中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对公开信息的转载挪用行为。后,该案例于2015年被北京市海淀法院公布为20年来互联网十大典型案例之一。该案件中,原告公司主张“爱帮网”大量复制原告的“大众点评网”通过巨大时间、精力和投入积累的网站内容,并虚假宣传“爱帮网已成为中国最大的本地生活搜索服务提供商,也是最大、最全的生活信息网上平台”,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判令“爱帮网”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等。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大众点评网”的商户简介和用户点评,是原告公司搜集、整理和运用商业方法吸引用户注册而来,原告公司由此产生的利益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公司未付出劳动、未支出成本、未做出贡献,却直接利用技术手段在“爱帮网”上展示“大众点评网”的商户简介和用户点评,并以此获取商业利益,属于“不劳而获”和“搭便车”的行为,这一经营模式违反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垂直搜索引擎技术本身并不具有违法性,但技术的合法性并不表明垂直搜索网站在使用该技术时可以不受任何限制,使用该技术的网站对于特定行业网站信息的利用应控制在合理范围内,不得造成市场替代的后果。被告公司的商户简介和用户点评已构成对“大众点评网”相应内容的实质性替代,而非技术性的“摘要”,必将不合理的损害原告公司的商业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并进一步论述:被告公司……对于特定行业网站的信息的利用,须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但爱帮网大众点评网的点评内容使用,已达到了网络用户无需进入大众点评网即可获得足够信息的程度,超过了适当引用的合理限度,事实上造成爱帮网向网络用户提供的涉案点评内容对大众点评网的相应内容的市场替代,对原告公司的合法利益产生实质性损害。

虽然上述案件涉及的转载挪用内容非“时事新闻”,但“大众点评网”中所展示的内容与“时事新闻”都具有公开性,即,这些内容都看似已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都不享有排他性的独占使用权,但是在如何获取、使用这些内容的商业使用中,法院已经厘定了商业竞争与技术使用之间的界限,这在“时事新闻”的转载和挪用的规制中具有借鉴意义。

2. 美国司法实践中的保护空间

美国的时事新闻保护措施——“热点新闻挪用规则”(hot news misappropriation doctrine)在美国司法实践中已超过百年历史,最早可追溯至1918年的International News Service v. Associated Press案,在该案件中,美国法院授予由美联社采编并发布的单纯事实报道在一定时间内的“垄断性报道权利”(法官自创),旨在规制新闻报道中的搭便车行为。

后该规则遭受重大挫折,甚至一度被废弃,直至1997年在National Basketball Association v. Motorola & STATS, Inc案(“NBA案”)中,该规则才被拓展和具体化。在NBA案中,第二巡回上诉法院(the Second Circuit Court of Appeals)提出不当挪用新闻的行为可以适用 “热点新闻挪用规则”的五个条件:(1)原告为了产生或收集信息耗费了大量成本或费用(the plaintiff generates or collects the information at some cost or expense);(2)涉案信息具有较强的时效性(the value of the information is highly time-sensitive);(3)被告使用原告的信息属于商业上的搭便车行为(the defendants use of the information constitutes free riding on the plaintiffs costly efforts to generate or collect it);(4)被告与原告之间存在直接竞争关系(the defendants use of the information is in direct competition with a product or service offered by the plaintiff);(5)被告的搭便车行为将会导致原告提供该类产品或服务的积极性受挫,进而对该类产品或服务的存在或质量造成实质性威胁(the ability of others to free ride on the efforts of the plaintiff would so reduce the incentive to produce the product or service that its existence or quality would be substantially threatened)

美国的著作权法同样不保护时事新闻,但“热点新闻挪用规则”在竞争法体系下打击了通过“搭便车”和“不劳而获”的不正当竞争者,以保护公平、诚实的新闻业竞争秩序。

四、结语

从上述案例可知,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时事新闻”有保护空间,并且在国内外的竞争法体系下,亦都有案例可作为对“时事新闻”保护的参考或参照。但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时事新闻”进行保护需要满足一定的前提条件,总的来说,需要重点考察被告行为对原告的产品或服务是否构成“实质替代”,进而对原告提供该类产品或服务的积极性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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