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多项引多项”在各国审查中的要求

发布时间: 2022-05-31

作者:柯曼 专利代理师

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2条第2款规定,从属权利要求只能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引用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只能以择一方式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并不得作为另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的基础。,这即是我们常说的多项引多项条款。

然而,虽然中国不允许权利要求出现多项引多项,但在其他许多国家和地区组织是允许多项引多项的。因此,通过PCT途径或者巴黎公约途径进入中国的海外申请很多都会存在多项引多项的权利要求。我们在答复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签发的审查意见通知书时,常常会遇到需要对多项引多项的权利要求进行修改的情况。

在此,笔者先对美国、欧洲和日本对于多项引多项的权利要求的审查要求进行简要说明然后给出在中国对权利要求中多项引多项问题的修改时间和修改方法。

一、美国

美国专利法35 U.S.C. 112 Specification的第(e)项对REFERENCE IN MULTIPLE DEPENDENT FORM”进行了规定:A claim in multiple dependent form shall contain a reference, in the alternative only, to more than one claim previously set forth and then specify a further limitation of the subject matter claimed. A multiple dependent claim shall not serve as a basis for any other multiple dependent claim. A multiple dependent claim shall be construed to incorporate by reference all the limitations of the particular claim in relation to which it is being considered. ”。

可见,在美国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不能作为另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的基础,即,允许“多项引多项”。

另外,尽管根据该项规定允许多项从属权利要求,但这种多项从属权利要求会产生比较高额的附加费860美金/项,小实体减半,微小实体再减半),且该多项从属权利要求根据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的个数还会被拆分后计入权利要求总数,可能导致权利要求的总数超项。因而,我们在实践操作中应尽量避免出现多项从属权利要求。

二、欧洲

欧洲专利法实施细则43条第(4)款对于从属权利要求进行了规定:(4) Any claim which includes all the features of any other claim (dependent claim) shall contain, if possible at the beginning, a reference to the other claim and then state the additional features. A dependent claim directly referring to another dependent claim shall also be admissible. All dependent claims referring back to a single previous claim, and all dependent claims referring back to several previous claims, shall be grouped together to the extent and in the most appropriate way possible.”。

显然,欧洲允许存在多项引多项的权利要求。

而且,我们在实践中,为了能尽可能增加所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数量,推荐多使用这种多项引多项的方式。

三、日本

以往,日本专利是允许权利要求中多项引多项的。过去许多申请人会利用这种方式来减少权利要求项数,降低实审请求的费用,进而实现成本控制(在日本申请发明专利,申请发明的申请费与权利要求项数无关,提出审查请求的费用与权利要求的项数有关,没有最低的超项项数,而是每增加一项权利要求则费用递增。)

但自202241日起,日本专利局对多项引多项作出了限制。

202241日当日或之后提交的申请,不再允许多项引多项从属权利要求。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日期并非指优先权日,而是指实际申请日。所以以下情况允许多项引多项权利要求。

ü 2022331日前已申请的发明专利申请及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ü 国际申请日在2022331日前的PCT申请,于202241日后进入日本国家阶段的;

ü 分案申请等申请日回溯至原申请日的情况,原申请日在2022331日前的。

如果提交的日本专利申请中包括多项引多项的从属权利要求,那么对于发明专利申请,审查员将以违反特许法第3664号为由向申请人发出审查意见通知。对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审查员将会下发补正通知(实第62项第3号、第564号)。

那么,回过头来,对于进入中国的申请,申请人可以在什么时机进行权利要求中的多项引多项的修改修改的方式又有哪些?以下笔者将逐一给出答案

我们知道,中国对一件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数量超过10项的,从第11项权利要求起,每项权利要求增收附加费。正如前面所说,通过PCT途径或者巴黎公约途径进入中国的海外申请很多都存在多项引多项的权利要求,因此需要对其进行修改。

关于修改时间

主动修改

对于通过巴黎公约途径进入中国的申请申请人可以直接主动修改申请文件;对于通过PCT途径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申请申请人可以根据PCT条约第2841条对权利要求进行主动修改。

或者,对于巴黎公约途径进入中国或者PCT途径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申请,申请人可以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以及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3个月内,对该主动提出修改。

被动修改

申请人可以在收到审查意见通知书(包括电话通知)后针对审查员所指出的“多项引多项”问题进行修改。当然,如果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未指出“多项引多项”问题,申请人也可以依据节约审查程序原则在答复通知书时主动修改。

修改方法

在举例时由于篇幅有限,会隐去具体的技术特征部分。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比举例的情况复杂很多。

例子:

1.一种血压测定装置,其特征在于,技术特征a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血压测定装置,其特征在于,技术特征b

3.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血压测定装置,其特征在于,技术特征c

4.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血压测定装置,其特征在于,技术特征d

5.如权利要求14中任一项所述的血压测定装置,其特征在于,技术特征e

显然上述权利要求5中存在多项引多项的缺陷。针对此缺陷的修改方法有多种,不限于以下。

第一种修改方式:拆分

申请人可以将权利要求5进行拆分,即,拆分为如下权利要求5-7

5.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血压测定装置,其特征在于,技术特征e

6.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血压测定装置,其特征在于,技术特征e

7.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血压测定装置,其特征在于,技术特征e

上述修改中将所有技术方案都保留,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的权项数变多。

第二种修改方式:删除

在实际操作中,根据技术特征的重要程度和权利要求的数量,也可以仅保留重要的技术特征例如可以将权利要求5修改为:

5.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血压测定装置,其特征在于,技术特征e

显然多项引多项的权利要求的修改是没有标准答案的,修改的原则应该是尽量多地保留技术方案,尽量保留保护范围更宽的权利要求,尽量不增加过多的权利要求以避免增加申请人的申请费用。

最后,由于“多项引多项”条款在中国不是驳回条款,仅是形式问题条款,因而申请人可以选择适当的时机进行修改即可。考虑到发明申请基本通常至少会发出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故更推荐在实审阶段进行修改。

参考文献:

1.专利审查指南2010(含131416年三次修订内容);

2日本专利/实用新型审查基准(特許/実用新案審査基準

3.日本专利局主页(日本特許庁ホームhttps://www.jpo.go.j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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