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保护范围浅析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

发布时间: 2022-04-12

作者:刘国龙 专利工程师

引言:

对于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和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具体关于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界定是否清楚的问题,《专利审查指南》中的要求是:“每项权利要求所确定的保护范围应当清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应当根据其所用词语的含义来理解。一般情况下,权利要求中的用词应当理解为相关技术领域通常具有的含义。在特定情况下,如果说明书中指明了某词具有特定的含义,并且使用了该词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由于说明书中对该词的说明而被限定的足够清楚,这种情况也是允许的。”根据上述规定,在授权确权阶段划定权利要求边界时,应当从权利要求书记载的通常含义以及说明书中定义的特别含义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

因此,影响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因素除了权利要求本身,还包括了说明书以及说明书附图对权利要求的解释说明。其中,权利要求包括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关于独立权利要求,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独立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前序部分写明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主题名称和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主题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特征部分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区别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写明的特征合在一起,限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范围。其中,特征部分包括了特征之间的逻辑关系,以及对特征的限定。

专利代理师容易在以下几方面出现撰写缺陷,导致对保护范围有不利影响:(1)主题名称、(2)特征之间逻辑关系、(3)对特征的功能性限定、(4)说明书及附图对权利要求的解释说明。下面就从这几个方面来进行详细说明。

1)主题名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规定,在人民法院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独立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特征部分以及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部分、限定部分记载的技术特征均有限定作用。即属于前序部分的主题名称也会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造成影响。

笔者结合两个案例对“主题名称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影响”进行说明:

案例1

权利要求1涉及一种“干煎炸锅”。限定的主题为“锅”,该主题的定语“干煎炸”是否能够产生限定作用,要依赖于“干煎炸”含义的正确理解。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的记载,“干煎炸”是涉案专利专利权人在说明书中的自定义词汇,因此,对于“干煎炸”的理解应当使用本专利说明书中的定义。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中的记载,“干煎炸”表示一种在烹调期间不将食物(部分以及/或者临时)浸入油或者油脂中的烹调食物的方式,即食物虽然被烹调介质(例如油)“弄湿”,但并不浸入或者浸泡在该介质中。由此可知,“干煎炸”是一种食物的烹饪方式,该烹饪方式是对锅的使用方式的限定,是对使用者提出的要求而不是对锅本身的限定,因此“干煎炸锅”的主题名称是一种使用方法的限定,对于“锅”这一产品主题,关于油与食物的接触方式的要求已经通过加入油以及涂覆油的结构特征加以体现,“干煎炸”本身对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产品结构特征没有产生实际的影响。因此,“干煎炸”的主题名称对于该产品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具有限定作用。

案例2

权利要求1的主题名称为“一种电动车控制系统”,该主题名称相当于已经对控制系统的领域做了明确的限定,即限定在电动车领域。并且,结合涉案专利说明书中记载的背景技术及发明内容,涉案专利是为了克服电动车钥匙启动方式产生的防盗性能不足等问题,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技术问题、技术效果的记载,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能够清楚明确地得知权利要求1中的主题名称是对发明涉及的电动车启动和解锁的技术方案的抽象和概括,而不仅仅是说明发明可能的用途。同时,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主题名称又反过来构成了对发明技术方案的限定,即“一种电动车控制系统”就是电力驱动的车辆的启动和解锁系统。因此,本案中权利要求1的主题名称对其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在侵权判定时应予考虑。

通过上述两个案例可以得出:部分对主题名称的限定是不能够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造成影响的,但是部分对主题名称的限定是能够进一步的限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的。因此,专利代理师在对主题进行限定时,应当充分考虑限定词是否能够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进行进一步的限定,进而来考虑对主题名称进行限定是否必要。

2)逻辑关系

在撰写实践中,专利代理师的逻辑能力之一体现在权利要求中各技术特征之间的逻辑关系的把握。各技术特征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明确对于专利保护范围的界定具有实质性影响专利文件属于法律文件,因此对于逻辑关系部分的要求很高。权利要求由多个技术特征构成,多个技术特征之间的逻辑关系必须明确,比如包含关系或者并列关系。

举例而言:

1. 一种XXX,其特征在于,包括A,所述A上设置有BC,所述A上还设置有D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A,其特征在于,所述A的表面上设置有E

在上述例子中,采用了“设置有”的表述,这种表述方式没有明确界定AD的逻辑关系。“设置有”的表述方式同样包含了两种可能的关系,A包含D,或者AD为并列关系。进而,从属权利要求2中限定出“E”时,无法确定“D”上是否设置有“E”了,则导致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清楚

笔者认为,代理师在撰写时应当尽量避免逻辑关系错误在撰写前,需要对组成整体结构/整体方法的各个部分进行拆解,尽可能地划分出几个“大块”,再将每个“大块”划分成多个“小块”。提前将这些关系明确下来,为后续撰写夯实基础。同时,撰写时采用规范的表述方式,当出现一个新的技术特征时,需要明确该特征与之前出现的技术特征的逻辑关系。例如,限定部件之间的关系时,应当避免采用“XXX上设置有XXX”,而建议采用“XXX包括A和B,B设置在部件A上,B包括B1和B2B1设置于B2之上”的表述方式。然后,在撰写完成之后进行检查,查看是否有逻辑关系不明确的技术特

3)功能性限定

在对技术特征进行限定时,为了追求合适的保护范围,专利代理师有时也会采用功能性限定的方式来对技术特征进行限定。《专利审查指南》中明确指出“对于权利要求中所包含的功能性限定的技术特征,应当理解为覆盖了所有能够实现所述功能的实施方式”;而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第四条规定,“对于权利要求中以功能或者效果表述的技术特征,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说明书和附图描述的该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的实施方式,确定该技术特征的内容”。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二款进一步明确:“与说明书及附图记载的实现前款所称功能或者效果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相比,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相应技术特征是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相同的功能,达到相同的效果,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相应技术特征与功能性特征相同或者等同”。

同时,对于功能性特征,其限定作用还是需要从结构、组分、步骤、条件或者它们的关系等方面进行体现,如果无法体现对结构、组分、步骤、条件或者它们的关系等方面的限定,则即使形式上为功能性限定的特征,仍然不会被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功能性限定的特征。

因此,专利代理师在专利撰写时需要谨慎使用功能性限定的特征,在不得不采用功能性限定的情况下,应当在说明书中尽可能多地记载多种实施方式,并使得这些实施方式所能直接认定等同的范围尽可能宽泛。这样,在后续可能的权利行使阶段,能够获得尽可能宽泛的保护范围。

4)说明书及附图

说明书及附图不只是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说明,同时也会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造成一定的影响,因此,在实际的案件处理过程中,专利代理师在撰写申请文件时应当考虑到说明书及附图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影响

通常情况下,需要用说明书和附图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来确定保护范围的情况可以包括如下几种:

1) 当权利要求中的技术术语的文意表述含糊不清,或者对该技术术语可能存在多义理解时,应当根据说明书和附图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

2) 当权利要求书中使用自造词时,需要通过说明书对其含义进行澄清性解释。

3) 权利要求书在文意上看是清楚的,但说明书对权利要求书中某一特征的解释与一般技术人员对该技术特征的通常理解不同,并且说明书中的文意也是清楚的,这时应当按照说明书中的解释确定专利保护范围。

上述三条中部分是为了对非专利代理师撰写的专利申请文件的保护范围进行较为合理的判定,基于此,笔者认为,专利代理师在撰写申请文件时,首先应当在说明书中对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术语进行详细的说明解释,尽量保证技术术语在权利要求中的含义以及说明书中的含义相同。特别需要重视的一点是,在使用到自造词时,应当对自造词进行详细说明,尤其是专利代理师可能自以为某些自造词的字面含义清楚,未在说明书中进行说明,但这可能导致无法清楚明确的限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进而对后续审查意见的答复以及授权造成不利的影响。例如,“待处理XX”的说明,部分专利代理师在撰写时会认为“待处理XX”比较清楚,因此在说明书中并不会去解释说明“待处理XX”的具体含义,但是在部分场景下“待处理XX”的详细解释有可能会成为后期审查意见答复的争议点;举例而言,以“待处理图像”为例,若申请文件中的“待处理图像”是灰度图像,但是在对比文件中的“待处理图像”是RGB图像,此时可能因为待处理图像形式的不同而造成保护范围的不同,因此,在说明书中对“待处理XX”进行详细说明是非常必要的。

进一步的,若在撰写过程中,在权利要求中不得不使用与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理解的含义不同的词汇时,一定要在说明书中对该技术词汇进行详细的说明,并通过具体的实施例来说明其在本申请中的具体含义。

总结:

综上所述首先,权利要求中的主题名称对其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只是限定作用如何应当综合考虑整体技术方案进行确定,因此专利代理师在撰写时应当认真考虑对主题名称限定的必要性其次,专利代理师在撰写申请文件时,一定要反复检查权利要求中的各个技术特征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准确;进一步的,在使用功能性限定时,专利代理师应当在说明书中尽可能多地记载多种实施方式,并使得这些实施方式所能直接认定等同的范围尽可能宽泛;此外,说明书是权利要求所记载技术方案的背景,是对权利要求进行解读的上下文,因此,在撰写说明书时应当尽量详细的对权利要求涉及的每个技术特征进行详细的说明

最后,希望每个代理师都能够认真对待每个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在撰写时,认真考虑每一句话以及每一个特征对保护范围的影响,以及在后续的审查意见答复中可能起到的作用,强有力的保护好申请人的专利权益,为专利代理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当然,以上仅是笔者在专利实践过程中的一点见解和想法,如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地方,欢迎指正批评,如有不足的地方,欢迎补充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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