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专利工作实现货币价值

发布时间: 2020-06-19

作者:叶虹 资深专利代理师

产品和支撑产品的专利技术,其主要源自于科学技术的研发,专利技术通过工业化、法律化分别以产品和专利的形式展示,进而使得产品、专利在不同的“时点”实现市场货币价值。因此,围绕产品将专利技术法律化的专利工作具有不同的时点价值,是一种价值投资行为的工作。

站在企业的角度,其核心是利用法律的刚性维护企业产品在市场的“准入”或“排他占有”,通过市场实现企业当下的货币价值;站在专利代理的角度,其核心是运用专业的法律技能构建具备“法律刚性”的市场“护城河”,从而在市场中利用专利实现企业当下或未来的货币价值。

当然,在特定的环境下,专利也有不同的货币化路径,例如,行政荣誉、财税需要等。本文主要以专利的法律价值为核心,浅谈其在市场的货币化路径。

一、企业专利工作的货币价值转换

对于企业而言,从研发到产品,从产品到市场,最终利用产品在市场上进行交换,实现货币价值,这是企业的“价值路径”。因此,企业的业务部门是“挣钱”部门,其它部门将以此为锚,沿着这个“价值路径”逆向寻找对应的位置,在此“价值路径”上担当自身职能。

1.1 企业专利工作的位置

企业专利工作的位置大多数设置在“研发岗”或“法务岗”,如何设定企业专利工作,“穿透”各部门并直达业务部门?如何通过专利技术内容嵌入产品部门、进而影响业务部门?如何通过专利的法律刚性直接或间接辅助业务部门在市场占领市场份额,或者通过许可/转让实现货币化?这都是在企业专利工作中需要探索的。

遵循企业的“价值路径”改变企业专利工作的位置,定位企业专利工作,这是最为直接有效的方式;若不能够改变,则通过不断提升专利在各个部门的权重,直接或间接影响各个部门,进而使得自身所担当的企业专利工作在企业的市场价值实现中发挥重要作用。

1.2 企业专利工作的内容

精准的位置确认,需要施加丰富的专利工作内容,尤其是实施“跨界”的内容,让专利工作在各个部门实现“内容变现”。这里的变“现”,更多表现为:可视化的货币价值感。

实施什么样的内容,关键在于能够给各个部门解决什么样的痛点问题。例如,有些企业做“专利合伙人计划”,或者是孵化“专利公司”等,其核心都是把“花钱”的部门,转化为少花钱或不花钱,甚至有可能是赚钱的部门。相信,很多部门还有很多痛点,专利可以融合其它资源直接或间接的解决这些痛点。

1.3 企业专利工作的内容在市场转化货币

对于企业专利工作,若能够通过许可、转让或诉讼获利,进而直接体现在会计报表,这是最为直接的货币化过程。退而求其次,若能够直接为业务部门“开疆辟土”,获得市场占有率,提升专利在业务部门的权重,共同实现货币化,这也是企业专利工作所追寻的。

当然,企业中的专利工作大都 “默默无闻”,此刻,如何把专利工作映射各个部门的内容中实现市场支出的“减少”,“提高”资本市场估值,“精准”投资并购等,这也是能够实现可量化的货币化内容和路径。

注:需要说明的是,若该企业是技术、品牌或资源等“劣后”的企业,则不适用上述观点和逻辑。

二、专利代理工作的货币价值支撑

企业的专利工作离不开外部专利代理工作的协同与支撑,让专利代理工作辅助企业专利工作的实现,不仅是专利申请、无效、诉讼等法律代理,还包括把跨界资源整合到专利法律的内容中,进而降维融合至企业各部门的工作中,在企业以最短的“距离”实现专利价值变现,但中心依然是“专利法律”。

2.1 专利代理工作的位置

对企业而言,其外部的专利代理工作是伴随着企业专利工作而展开的,因此,专利代理工作是协同创新,并非代位重复。只有为企业专利创造货币价值,专利代理工作才能创造更为丰富的货币价值。

为此,专利代理的位置需要拔高,需要站在企业业务部门的角度“回头看”,协助企业专利部门创造价值。

2.2 专利代理工作的内容

专利代理工作需要融合其他资源,让单一的专利代理工作结合其他资源映射在专利法律的刚性保护上,并降维落地在企业的各个部门,衍生出多样化的法律服务产品,实现企业的价值。

为此,以企业的业务部门为锚,以法律和技术知识为基础,依托各种跨界知识,深挖专利的价值需求,让专利代理工作的实施落地。

2.3 专利代理工作通过企业在市场实现货币转换

产品都需要到市场上交换才能够实现货币价值,因此,需要让专利代理装入企业专利工作中, “里应外合”,在企业中进行技术法律与其它资源的整合,映射到企业各个部门的工作内容,进而随同产品在市场上获利。

为此,专利的获利通道不应当只有代理费、律师费,还应当存在货币投资回报、企业经营回报等收益的可能性。

三、企业专利工作与专利代理工作货币价值的融合创造

企业专利工作与专利代理工作的融合,在企业各部门的平台上相互作用,让企业在市场上降低成本支出,让企业的产品在市场上能够拉升货币收入,使得企业最终通过专利的法律刚性直接货币变现。

只有企业盈利,才能体现专利工作的货币价值,才能使得企业专利工作与专利代理工作的共存与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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