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O审查指南2019版关于人工智能、机器学习以及计算机程序的新变化

发布时间: 2019-12-24

作者:王刚 专利代理师

2019版EPO审查指南已经于10月初公布,并于2019年11月1日生效。《欧洲专利局审查指南》(Guidelines for Examination in the European Patent Office)遵循《欧洲专利公约》,对专利审查、专利诉讼等相关程序提供具体指导。

2018版《欧洲专利局审查指南》对于G-II-3.3部分的数学方法和G-II-3.6部分的计算机程序进行了全面修订,并且在G-II-3.3部分的数学方法中增加了G-II-3.3.1章节,以对人工智能和机器学习能否作为专利保护客体进行规定。

2019版《欧洲专利局审查指南》在2018版《欧洲专利局审查指南》的基础上,对G-II-3.3部分和G-II-3.6部分进行了新的修订。

其中,2018版《欧洲专利局审查指南》的G-II-3.3.1部分包括下述内容:

“当审查所要求保护的主题作为整体是否具有技术特征(欧洲专利公约A52(1),(2)和(3))时,类似“支持向量机”、“推理引擎”或“神经网络”等表述需要被仔细审查,因为它们通常是指缺少技术特征的抽象模型”。

在2019版《欧洲专利局审查指南》被修改为:

“诸如“支持向量机”、“推理引擎”或“神经网络”的术语,基于上下文,可能仅指抽象模型或算法,因此它们本身并不一定意味着使用技术手段。当审查所要求保护的主题作为整体是否具有技术特征时,必须考虑到这一点(A52(1),(2)和(3))”。

新审查指南中G-II-3.3.1部分的更新,弱化了“支持向量机”、“推理引擎”或“神经网络”等作为非技术特征的立场。相对于之前通常被认为缺乏技术特征,EPO审查员现在应考虑这些特征及上下文判断是否对整体技术特征有贡献。

G-II-3.6部分的计算机程序部分,新的规定如下:

“在不参考现有技术的情况下评估是否存在进一步的技术效果。由此得出,用于非技术目的的计算机程序,和用于相同非技术目的的现有技术的计算机程序相比,需要更少的计算时间,这一事实本身并不能确定存在进一步的技术效果(T 1227/05,T 1784/06,T 1370/11)。同样,将计算机程序与人类如何执行相同任务进行比较,也不是评估计算机程序是否具有技术特征的合适基础(T 1358/09)。如果已经确定了计算机程序的进一步技术效果,而算法的计算效率影响已确定的技术效果,则算法的计算效率对发明的技术特征有贡献,并因此对创造性有贡献(例如,出于计算机内部功能的技术考虑促使做出算法的设计;另请参见G-II,3.3)”。

其中,下划线部分为新增加的内容。新审查指南G-II-3.6补充部分对计算机程序作为专利保护客体的判断标准的相关实践做法进行了说明。根据该补充规定,如果已经确定计算机程序进一步的技术效果,则认为对该进一步的技术效果做出贡献的算法的计算效率有助于发明的创造性评价。

由上述补充及修改可知,EPO放宽了涉及人工智能、机器学习和算法对于技术特征认定和创造性评价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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