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合会GCC专利制度介绍

发布时间: 2019-08-08

作者:张潭潭

本篇主要介绍通过海湾阿拉伯国家合作委员会专利局(简称GCC专利局)申请在海湾阿拉伯成员国国家的专利保护。以下从三个方面介绍海合会GCC专利制度:

一、GCC专利制度发展历史

海湾合作委员会(Gulf Cooperation Council-GCC),简称海合会(以下简称GCC),全称海湾阿拉伯国家合作委员会。1981年5月25日在阿联酋阿布扎比成立,总部设在沙特阿拉伯首都利雅得。其成员国为阿拉伯联合酋长国、阿曼、巴林、卡塔尔、科威特、沙特阿拉伯6国。

1998年10月,海湾阿拉伯国家合作委员会专利局(GCC Patent Office,以下简称GCCPO)成立,并于1999年开始实施GCC颁布的专利法规,在鼓励GCC成员国开展科学研究、创新、创造、发明和传播知识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首个GCC专利于2002年授权并在上述6国生效。根据《GCC专利条例》及实施细则,与专利侵权有关的纠纷或可能出现的纠纷仍由各成员国的主管机关负责处理。

二、GCC专利制度特点

① 仅接收发明专利

GCC专利局目前只能审查发明专利,如申请人有申请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及商标的需要,则需单独到各国申请保护。

根据《GCC专利条例》,具有新颖性、创造性、能进行工业化应用且不违背伊斯兰教沙里亚法(Islamic Shariya)或GCC成员国的公共秩序或道德的发明,无论其属于新产品还是新方法,均可获得专利。

② 先形审后实审

申请通过形式审查后,GCCPO将依据评估研究估算实质审查的费用。GCCPO通过挂号信的方式通知申请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实质审查费。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交费的,GCCPO将直接实审,或提交给获得批准的审查机构进行实审。之后通知申请人实质审查的结果,申请人可根据审查意见向GCCPO提交修正文件的申请。最多可以申请审查三次,在进行第三次审查时,如果审查员发现申请仍不能满足授予专利的条件,将驳回申请。

③ 专利授权后自动在成员国生效,并且专利强制许可

申请通过实质审查后,GCCPO将下达授予专利的决定并将专利申请在专利公报(Patent Gazette)上公开,任何利益相关方可在公开之日起3个月内向申诉委员会提出异议。同时,GCCPO将通知申请人支付公开和授权费(publication and grant fee)。申请人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交费。如申请人在逾期之日起3个月内仍未交纳包含滞纳金的公开和授权费,申请将被视为无效。

向GCC专利局缴费获得授权后,该局授予的专利权将在GCC六个成员国中自动生效,任何GCC成员国将不需要作出进一步的审查。一项专利的保护期限为:自专利申请之日起20年。

最后,专利所有人应在专利授权之日起3年内在GCC成员国对专利发明进行充分利用。在规定的宽限期到期前未作充分利用的,GCCPO理事会将视情况授予强制许可。

④ GCCPO收费标准简略

注意:申请人可在专利申请的最长保护期限,即申请日起的20年内缴纳年费,以维持专利有效。

三、直接向GCCPO提交申请注意事项

专利申请可通过 “Himayah System”(www.gccpo.org)提交,有以下注意事项:

发明人、代理人或权利继承人均可向GCCPO提交专利申请。根据《GCC专利条例修正案实施细则》,非GCC居民在提交申请时,应提交委托代理人的文件。申请人为法人的,应提交商业登记册的摘录或公司章程的摘录,具体视情况而定。

申请应包含申请人、发明人及其代理人(如有)的姓名。申请人不是发明人时,申请还应包含说明申请人拥有发明权的声明。

申请应仅限于一件发明,或构成一个总发明构思的几个方面。申请应包含发明标题、说明、一项或多项权利要求、一张或多张附图(如有),以及一份摘要。

申请可包含在任一国家或地区局提交的在先申请的优先权主张。在此情况下,申请应指明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以及申请国家。申请人应提供相应证据,否则优先权主张不予认可。优先权的期限为首个申请日起12个月。

所有文件若为英文,须提交阿拉伯语翻译版;文件若为阿拉伯语和英语之外的语言,须提交阿拉伯语与英语翻译版。

以上是关于海合会GCC专利制度的介绍,一般来讲,申请人自提出申请后,在3-4年左右可获得授权。

相比于申请人在GCC的六个成员国分别申请专利保护,任何一个成员国提交申请时都至少需要公证认证的委托书、发明人声明,需办理六次文件准备手续,程序上都很繁琐。而GCC制度解决了这一问题,向GCC专利局提交专利申请时,虽然也需要提交公证、认证的文件,但其认证的领事馆可以在六个成员国灵活选择。我们可以避开费用高、耗时久的阿联酋领事馆,而选择相对便宜、快捷的领事馆,如沙特阿拉伯领事馆申请文件的认证。凸显了经济上更实惠、程序上更便利的优势。

上述内容为笔者在实际工作经验中总结,仅供申请人或代理机构参考。在实际作业中,请以国知局网站上发布的相关信息及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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