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是药神》所引发的医药行业知识产权保护之随想

发布时间: 2018-11-28

近年来,我国经济飞速发展,但在关系公共健康的医药行业,却仍处于较低的水平。随着电影《我不是药神》的热映,仿制药、原研药、公共健康与知识产权等一系列话题引发了全民的热烈讨论。

众所周知,相对于大多数行业,医药行业的研发具有周期长、费用高、失败风险大等特点,因此对于研究成果,应充分给予知识产权方面的保护。但从另一方面来说,医药行业又是关系全民医疗的特殊行业,过高的价格对病人家庭及社会医疗体系都会带来巨大的压力。

尽管争论不断,但对于医药领域而言,尤其是药品,知识产权保护仍是利大于弊。从《专利法》立法角度,其是为了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知识产权保护能够激励更多的个人和企业积极投入医药行业,还能够促进科研成果的技术转化,从而促进医药行业整体水平的提升,增强国际竞争力,同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才能够营造更好的法律环境,促进同国外、特别是发达国家之间的医药贸易和技术交流。

今年以来,国家对于仿制药行业颁布了特定的减税政策,这对于仿制药企业而言无疑是重大利好,一方面可在仿制药基础上进一步开发新的相关产品,另一方面也可以此为契机,提高企业的研发、制造水平,为原研药的开发打下良好的基础。

在提高研发水平的同时,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对于医药企业来说也需同步引起重视,以下简单介绍医药企业可能涉及的专利保护主题。

同其他领域相似,按照《专利法》的规定,专利保护的主题通常可分为产品、制备方法以及用途三种。

第一,对于“产品”主题而言,一般可包括以下种类:

1)化合物,即药品的活性成分,可以包括全新结构的化合物以及已有化合物的改进(取代基团的改进、异构体、晶型等),从来源上包括化学合成的物质以及提取的纯净物;

2)提取物,一般为从植物中通过特定提取方法得到的具有生物活性的混合物;

3)组合物,可以包括较大的范畴,只要是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中包含一种以上的组成成分即可视为“组合物”,例如不同的活性药物成分组合、活性药物成分与药学载体的组合、不同的药学载体的组合、中药组方等等;

4)生物制剂,最常见的如疫苗等等;

5)医疗器械、检测试剂等药品之外的产品。

第二,对于“制备方法”主题而言,以上各种可保护的“产品”相应的制备方法都可属于此主题,既可以包括全新的方法,也可以为某个(些)步骤的改进。

第三,对于“用途”主题而言,在医药领域中比较常见,尤其是药品的新用途,例如,已有某药品用于治疗A疾病,后续研究发现其还可用于治疗与A疾病机理不同的B疾病,此药品的新用途也可得到相应的专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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