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撤三“攻与守”

发布时间: 2018-08-02

作者:隋萍 律师、资深商标代理人

当一个申请人想获得某件商标注册时,若存在相同或近似的在先商标构成障碍,这时商标代理人往往会给出“撤三”的建议。那到底何为“撤三”呢?今天我就给大家介绍下商标“撤三”。

商标“撤三”的全称是“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申请”。由于我国商标申请注册的基数越来越大,使得后来申请的商标若想得以注册,扫清在先相同/近似注册商标的障碍,惯用的低成本的首要招式就是对在先商标提起“撤三”。本人粗略统计了下我所近五年来代理的各类“撤三”案件,五年内案量快速增长五倍,由此可见“撤三”案件现在的火热程度。

以下为“撤三”案件的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有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注册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情形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提交申请时应当说明有关情况。商标局受理后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未提供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前款所称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和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

以无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为由申请撤销注册商标的,应当自该注册商标注册公告之日起满3年后提出申请。

下面我将从商标撤三的“攻与守”两方面,提供一些处理此类案件的基本思路:

1、“攻”:对一件注册商标提起撤三

一件商标在注册满三年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对其提起撤三。由于中国对提起撤三申请的要求很低,申请人只需在申请书中表述“经网络检索或者商业调查后,未发现注册商标在指定商品/服务项目上进行使用的证据”,该撤三申请被商标局受理之后,申请人只需等待,剩下的就看对方如何接招以及商标局的裁决了。

此外,若有的申请人不想在撤三申请中表露自己的身份,这时申请人可以借用其企业员工个人或者其它关联企业的名义,或者用代理机构协助提供的其它个人或者企业的名义进行提起。当然借用他人名义的时候,申请人需要考虑到如果该案件走到最终的行政诉讼时,其借用的名义那时是否会继续协助准备诉讼阶段的材料,因此申请人借用名义时也需谨慎对待。

在提起撤三申请时,是只针对近似的部分商品/服务提起呢,还是对全部商品/服务提起,需要根据具体案件商品/服务的不同情况分析做出决定。

在撤三申请过程中,还有一种可能,申请人提起撤三后,收到对方的谈判信,对方希望在出具共存同意书的前提下换取申请人撤回该撤三申请。该种情形下,是否同意对方的建议,需要根据两者商标近似的情况及案件其它情况进行综合考虑谨慎做出决定。

2、“守”:一件注册商标被提起撤三

若一件商标被提起“撤三”,那这件商标将会面临被裁定撤销的风险,对一件注册商标来说,尤其是并未被使用的注册商标,简直是起底打击。遇到这种情况,注册人必须积极应对,“守”好自己的注册商标。

首先,注册人得保证,若在遇到该种情况时,可以及时收到商标局下发的该通知。根据商标局实践中的惯常做法,若为国外注册人,该通知会直接发送给其备案的代理机构,若为国内注册人,该通知一般会向注册人在商标局备案的地址以及备案的代理机构各发一份。这时候,注册人地址变更后及时向商标局提交变更备案以及注册地与营业地一致的好处就显现出来了。此外,有一个靠谱的代理机构也显现出尤为重要。如果是生命力短的不知名的小代理机构,很有可能在商标注册几年后就不存在了。而一件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可以无限延长,这种情况下,当一件商标在核准注册的几年后被他人提起撤三,那该通知将无法及时有效地转达给注册人。直接导致的结果就可能是注册人辛辛苦苦培养维护的品牌被商标局裁定撤销了自己都不知道,甚至自己的品牌早已落入他人名下,而自己正从事的是侵权的行为都还浑然不知。

当收到提供使用证据答辩通知后,注册人最重要的首先就是各方面搜集相关的使用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图片、产品包装、产品广告、售卖合同、发票、产品检验报告、产品说明书等等。对证据多少并没有数量上的硬性要求,实践中一般尽量提供多种证据,证据之间相互佐证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

但当一件注册商标并未使用提供不了使用证据的情况下,如何应对,这时候注册人可以考虑与对方谈判,在出具共存同意书的情况下换取对方撤回撤三申请,同时也应考虑尽快提交一件新的商标申请,争取获得新的注册权利。

以上是本人对如何处理商标撤三案件的一些基本思路,仅供大家参考;实践中的案件错综复杂,千差万别,需要对个案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后做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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